這樣的情況真的是第一次見到,假如這件事發生在台灣的話,這對父母是否真的有機會向兒子求償成功呢?
子女遲遲不讓我抱孫子,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首先我們就要先來說精神賠償究竟是怎麼去判定的,而實際上有哪些狀況是真的有權利去請求精神賠償的呢?
我國關於精神賠償的規定是在民法第195條中,法條清楚寫到各種可請求的情況,只要是對 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甚至是其他人格法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話,就算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能夠向侵害者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而最常見的情況莫過於車禍案件時的求償,除了請求車損、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外,通常大家都會請求所謂的精神賠償,因為該車禍確實有造成身體、健康上的損害,內心也因此而受到創傷,所以這樣的請求是合理的。
那麼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向兒子求償事件,父母主張自己辛苦養大孩子,還為他們辦婚禮、度蜜月,兒子卻沒有生下孫子讓他們感到非常痛苦,然而,實際上養育子女成年是每個父母的責任,不會因為任何情況而遭到免除;此外,為兒子舉辦婚禮及度蜜月是屬於父母自願性的贈與金錢或是禮物,與是否生下孫子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假如當初父母是以生孫子為前提的附帶條件贈與,父母倒是可以選擇撤銷贈與,將給予的金錢和禮物的都討回來, 然而兒子沒有生下孫子這件事情本身對於父母來說是沒有任何不法侵害的情況,因此這樣的情況若是在我國發生,父母要向兒子求償基本上是非常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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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