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公會24日通過「防疫保單理賠實質審查指引(草案)」,理賠指引大致從「確診時的證明、隔離條件、住院」三大面向提出:
- 【確診證明】數位證明皆能視為理賠證明文件,但保險業者有權查驗,若有其他需要時,也能請保戶提供其他證明。能作為理賠文件的數位證明包含
- 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
- 快篩陽性數位證明
- 接觸者隔離證明
- 【隔離條件】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且已接種完三劑疫苗,可「0+7」但自選「3+4」!若提供「3+4」的隔離通知書,且有隔離事實,產險業者應認定符合隔離保險金給付條件。
- 【住院】原應住院治療,但因醫療滿載無法入院治療,而於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等地治療視同住院,須檢視有無檢附診斷證明書與隔離通知。
防疫保單之亂,爭議點一次看懂
以目前的常見爭議來說,產險公會的指引都解決了嗎?以下一一整理,看看有哪些問題還未有定論:
1.拿數位診斷證明代替診斷書
→可當作
理賠文件
目前可以使用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快篩陽性數位證明、接觸者隔離證明等三大數位證明作為理賠文件,業者須查驗數位證明的真偽,必要時得要求保戶提供其他證明查核。
2.快篩陽即確診,有數位診斷證明,還要其他證明文件嗎→不一定
5月26日「全民快篩陽即確診」上路,產險公會在這次的理賠指引中指出,民眾只要附上法定傳染病健康補償保險金文件、醫師診斷或數位證明即可申請確診理賠金,但產險業者仍擔憂有道德風險或快篩準確度、誤判等問題,故仍有爭議。
金管會最新的說明指出,「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快篩陽性數位證明」都可作為確診理賠證明文件,如果保險公司有進一步查證住院或診療資訊的需求,民眾可以授權方式由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查證。
要特別提醒的是,許多輕症確診者以為快篩陽等於確診上路後,就可以省去做PCR的麻煩,在家直接隔離就符合理賠條件了,但其實只有快篩結果顯示陽性還不夠,一定要經過醫師視訊診斷,判定陽性才算確診,才可順利獲得理賠相關證明文件(含數位證明)。
3.因應輕重症分流,輕症居家照護可以領「住院給付」嗎→不明確
輕症居家照護可不可以領到住院給付?根據金管會的說法,當初協調保險公司針對居家照護在「有醫療行為」的前提下,比照一般住院日額給付,並沒有侷限藥物種類,而是尊重醫師醫療專業綜合判斷。然而,很多人疑問在於,確診者在居家照護期間,不一定都會服用藥物。關於這點,其實還是會視整體醫療行為綜合判斷,而非以「有沒有用藥」判斷出明確答案。
加上這次產險公會的理賠指引只有提到,「應入院治療者,在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等地治療視同住院」,並未說明輕症居家照護的人「在家」用藥是否符合理賠條件?這份指引仍有部分項目不明確,但目前有些保險業者已經陸續決定從寬處理
綜合目前相關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下列三種狀況:
- 確診後入院治療: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接受診療,則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 確診後在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治療:原應住院治療,而「於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等地治療視同住院」,但須檢視有無檢附診斷證明書與隔離通知
- 確診後在家居家照護:原先應入住醫院經改為居家照護並接受治療者,在有醫療行為之前提下,得比照一般住院日額給付(可以數位健康證明作為理賠證明文件)
4.陪同隔離者理賠→仍有爭議
陪同隔離者是否能申請理賠?還沒有很明確的答案。比如說,小孩(生活無法自理者)因同學確診被匡列居家隔離,家長身為照顧者因為需陪同也有拿到隔離單,業者原本認為家長是「陪同隔離」,並非實際被匡列的接觸者,防疫險不理賠。金管會5月中旬發布的新聞稿也說,「父母僅係基於生活上共同照顧之需求,經主管機關彈性准予隔離期間在隔離地點同住……,該隔離處置並非《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所定,與確診病人接觸之隔離處置,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尚難予以理賠。」
而產險公會的最新指引說,隔離事實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開立的隔離單,方符合保單條款。所謂的第48條規定是指「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所以這項指引並沒有明確表明「陪同隔離」到底賠不賠,成為目前的爭議點,但目前確實幾家保險業者都已放寬。
5.打滿3劑卻自選3+4隔離→產險公司不能拒賠
接種3劑疫苗的密切接觸者能夠選擇「0+7免隔離」、或「3天隔離+4天自主防疫」,但先前傳出有業者認為「自選3+4」是故意獲取居家隔離通知書的行為,並表示不予理賠。不過這次產險公會的指引有說,保戶自選3+4、能夠提出居家隔離通知書,產險業者應認可保戶符合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不能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