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離婚還得負擔小孩扶養費?
有對夫妻結婚兩年後就因為各種原因而感情生變,妻子表示丈夫都不願意為了家庭經濟努力,丈夫則懷疑妻子有外遇,平時不只會出言辱罵,還曾毆打妻子,妻子不得已之下,為了養育兩名年幼子女只得搬到外地去工作,然而丈夫竟然直接到警局謊報妻子為失蹤人口,導致兩個子女被認定是高風險家庭因此遭到安置,妻子忍無可忍之下便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 (編輯推薦:呂秋遠律師:對公婆沒有扶養義務,但同住就有!親揭家事法10個讓你意外的point)
這對夫妻被法院判決訴請離婚其實是很正常的結果,不過讓比較多人感到懷疑的是,為何遭受到較多言語及肢體暴力的妻子還得要支付子女每月高達一萬兩千元的扶養費用呢?扶養費用不是應該要由在婚姻中比較不負責任的一方來負擔嗎?更何況妻子也表示不願意擔任兩名子女的監護權人,那麼為何還需要負擔這筆扶養費呢?
其實最大的原因就在於民法第1116-2條的內容,裡面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結束而跟著結束,並不是離完婚就能夠脫離孩子的負擔,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扶養孩子的責任,不是以財產多寡或是誰單獨行使監護權來決定由誰單一進行扶養,而是會以個人的能力許可來判定要付多少的責任。 (編輯推薦:擔心給兒子的錢被分走,準媳婦卻不簽「分別財產制」!呂秋遠苦勸最好思考這些事)
就算放棄擔任子女的監護權人,將孩子的監護權單獨給對方,你仍會因為身為孩子父母這點而需要繼續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並且這樣的義務是需要維持到孩子成年為止,因此,儘管開頭提到的妻子在婚姻當中是屬於遭到較多家暴行為的一方,然而扶養孩子的義務是不會因為夫妻間的婚姻問題而產生改變,雙方都需要繼續負擔照顧子女的費用,不會因為被家暴離婚或是無意願擔任子女監護權人而去免除扶養子女的責任。
其實律師以前也經常提到,夫妻離婚其實除了會對彼此造成相當程度的傷害以外,過程中受傷最重的絕對會是年幼的子女們,就算父母因為感情不睦或是其他因素而分開,也應該要記得子女的照顧責任是不能隨便拋下的,父母分開不應該去連帶影響到子女的生活與成長。
因此,身為一個負責任的父母親,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應該要繼續為年幼子女的生活而努力,若是因為離婚就想拋棄子女,真的會是對子女最殘忍的二次傷害。
本文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臉書粉絲專頁,原文出處/被家暴離婚還得負擔小孩扶養費?
作者簡介:黃靖芸,執業律師。希望自己能傳遞溫暖,改善大眾對「法律人」的刻板記憶,現任家事專科律師,民事求償律師,也擔任刑事辯護人。更期許能透過簡單直白的文字,分享更多法律知識與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