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可以列報扶養的4種情形!報扶養節稅,規定一次看懂
計算綜所稅時,會運用基本生活費的「差額」來減稅。當「每人基本生活費×申報戶總人數」大於「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合計總額」,前後相減的差額就能在綜合所得總中扣除。在今年調高基本生活費的情況下,當扶養的眷屬越多,那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也跟著提高了,今年報稅就有機會省下更多的稅!
「列報扶養親屬」看似很單純的步驟,卻也是在申報綜所稅時很常出現錯誤的一個部分,當列報的對象不符規定、年齡和身心狀況不符標準,國稅局在查核時可能直接把你列報的扶養對象剔除掉,到時候還要額外掏錢再補稅,麻煩又傷荷包。 (編輯推薦:為了節稅,先把財產過戶給子女?專家一算驚曝關鍵數字:你的錢有超過再說)
另外,要是扶養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的話,就算戶籍地不同,或是沒有同住在一塊,只要提出扶養事實的證明,仍然可以納入列報的對象之一;但要是扶養的對象為其他親屬,例如外甥等,就必須多一個同戶籍、同居的條件。
財政部說明,以下四種類形,親屬可以列報扶養:
1.直系尊親屬
- 年滿60歲:可直接列報
- 未滿60歲:因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所需文件:未滿60歲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影本、該年度所得未達基本生活費證明影本。
2.子女
- 未滿20歲:可直接列報
-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所需文件: 年滿20歲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影本,具有正式學籍者則要檢附在學證明文件(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3.同胞兄弟姊妹
- 未滿20歲:可直接列報
- 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所需文件: 年滿20歲者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影本,具有正式學籍者則要檢附在學證明文件(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書等)作為憑證。
4.其他親屬或家屬(叔、伯、舅、侄、孫…等)
- 未滿20歲:同時符合以下①②
①同居一家永久共同生活,且具家長家屬關係
②互負扶養義務,且確實有扶養事實 - 年滿20歲:除了符合上述2者,且須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被扶養
所需文件:同一戶籍者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身分證影本等同住的證明文件;非同一戶籍者,須檢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若受扶養者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影本。
【無謀生能力的定義是什麼?】
至於上述的「無謀生能力」,又是怎麼定義呢?財政部解釋,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就算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
- 取得身體、精神、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 符合長照扣除額規定,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所得不超過基本生活費(110年度為19.2萬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