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醫蘇怡寧遭爆棄養雙親?醫師臉書回應:父親用各種方式情緒勒索
根據《鏡週刊》報導,蘇怡寧醫師遭自己80多歲的親生父親告上法庭,指控兒子及媳婦不孝,多年不回家看望生病的母親,不顧老父母的養育之恩,也沒有支付扶養費,控告他棄養罪,更打官司要撤銷當年贈與他的千萬元房產。
對於週刊爆料,蘇怡寧醫師在臉書發聲回應,他直言,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黑暗的角落,只是他從沒想過這個最大的黑暗來自家人、還是自己的父親,更沒想到有天要把黑暗面公諸於世。他透露,多年前剛創立診所時,父親曾支援200萬元資金,並且很感謝,「後來幾年後慧智基因準備要公開發行,告知他們投資內容,父母皆完全沒有興趣也不想聽,還說他的錢絕對不會投資在子女做生意上,那是他的退休老本。」
也因為如此,蘇怡寧醫師說,當時只好自己咬牙想辦法,在公司成立上市後,父親卻說那是他的公司,要求很多股票,「當然沒辦法這樣,我也沒辦法跟股東交代。」回絕後,他稱父親開始用各種方式對他情緒勒索,「有提告、有發函、有檢舉、有恐嚇留言、再到這次動員我妹一起來…我隱忍多年不願跟父親計較,從頭到尾都很清楚,借的那200萬是投資診所,跟股票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法院也判決下來了。」
最後他也感慨:「現在大家知道為什麼我這麼恨情緒勒索了吧?因為我遇到的早就不只是情緒勒索,而是對我整個生命的勒索了。」 (編輯推薦:媽媽簽了放棄急救,依舊插著鼻胃管離世…不插管急救=不孝順?停止情緒勒索吧!)
遺棄罪是什麼?構成遺棄罪的必須要件:
法律面前,怎樣算是棄養父母?
針對禾馨診所執行長蘇怡寧醫師被8旬父親提告遺棄,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則是將2人不起訴處分,也就代表著蘇怡寧醫師夫婦並不構成遺棄罪。
其實每個家庭要解決的難題不盡相同,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旁人或許很難完全理解與評論,畢竟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那在法律面前,到底怎樣算是棄養父母?
第一個要思考的是,怎樣才算有履行扶養義務。對此,律師吳挺絹過去曾在專欄文章解釋,依據《民法》規定,子女要對父母親盡扶養義務,法律上會先判斷父母一個月需要的生活費是多少錢,再讓子女平均負擔。
至於棄養的概念,則是規定在《刑法》和《老人福利法》,必須是父母的身體狀態達到「無自救力」,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況,導致父母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的危難,才會構成棄養,主要依據其經濟情形、身體狀況與是否有生命危險判定。但一般大家認知的扶養義務,其實和法律上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 (編輯推薦:多年沒和親人聯絡,卻收到開庭通知!父母要求扶養,子女什麼請況可以不買單?)
「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賴瑩真律師,在著作《生活法律防身術》中特別解釋「遺棄罪」:
- 遺棄罪是屬於《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違反《刑法》規定的人,嚴重的話會被處以剝奪自由的徒刑、拘役,或有罰金的相關處罰,是對國民最嚴重的處罰,因此《刑法》的構成要件也較其他法律的規定更為嚴格。
- 《刑法》遺棄罪的規定,是以被害人必須處於「無自救能力」的狀態為前提,也就是被害人已經到達沒有辦法自己維持生存的地步,才有提告遺棄罪的空間。例如,父母患有重病,躺在病床上無法自理,子女卻又對父母不聞不問,此時才有可能成立遺棄罪。
我們從專業律師的說明,知道了扶養義務與棄養的觀念,其實也就間接能了解北檢的不起訴處分:根據北檢調查,蘇醫師的父母退休後,各自領有數百萬元退休金與每月4萬多元的退休金,名下還有多筆房地、存款、股票及利息、股利等,即便母親年邁、患有疾病,但生活起居有人照料,醫療費、生活開銷又得以自行支付,應該沒有不能生存的情形,最後認定蘇怡寧夫婦被控遺棄罪罪嫌不足,不起訴。
孩子該把房產還我!撤銷贈與,如何把送出去的錢要回來?
另外,新聞報導提到,蘇怡寧醫師的父親要求把之前贈與給他的房子討回來,這有可能嗎?過去吳挺絹律師要特別和我們提到,想「撤銷贈與」、把財產要回來,所謂的「附負擔」就是一大重點。
1.撤銷贈與的前提,必須要贈與「附負擔」
所謂贈與附有負擔的意思,就是在贈與的時候,贈與人(爸媽)要求受贈人(兒女)必須負擔其他責任。也就是受贈人獲得贈與的同時,必須負擔一定的義務或責任,常見的例子就是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時,同時要求子女應每個月給付父母一筆錢,以負起奉養父母的責任。
賴瑩真律師在《生活法律防身術》一書中說明,如果贈與附有負擔,但是一方得到贈與後卻沒有履行負擔,贈與人就能要求他履行,不然就可以直接撤銷贈與,讓他把錢或房子還回來。簡言之,對父母來說,贈與時有和子女約定好應負擔的條件,以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無虞,便能更放心地贈與財產。 (編輯推薦:分批匯錢給子女,竟遭課稅千萬元!贈與誤踩3地雷,小心被國稅局盯上)
2.贈與當時沒有約定負擔→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可撤銷贈與
如果之前將財產贈與子女的時候,並沒有約定對方應該負擔扶養義務怎麼辦?賴瑩真律師說,這時候父母就沒辦法依《民法》第412條的規定直接撤銷贈與,不過還是能以子女沒有負擔扶養義務為由要求撤銷贈與。
簡單來說,如果自己的經濟狀況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時,可以依《民法》第416條的規定撤銷贈與。但是這時的扶養義務是以父母「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為限。如果父母仍有財產或固定收入,並沒有到達不能維持生活的地步,那恐怕也沒辦法以這個理由請求撤銷贈與。另外,律師特別提醒,若要行使本條規定的撤銷權,必須在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況發生1年以內提出,否則之後就沒辦法再提出撤銷贈與的主張。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如何判定?】
一般而言,如果是父母親要求子女扶養,只要他/她本身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能要求孩子扶養!至於判定的方式,吳挺絹律師說,目前法院曾經判決過的案件,認定包含以下幾種情況,都算不能維持生活:
- 父母親名下都沒有財產。
- 雖然有財產,但都是一些沒有辦法馬上變賣來給付生活費用的財產。例如,雖然有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但都是和其他人共有,所以擁有的是持分,是不容易立即變賣換現金的。
參考資料:
- 《生活法律防身術:48道日常法律狀況題,帶你杜絕生活裡隱藏的訴訟蟑螂!》/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和平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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