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陳沂最近就以立院通過「跟騷法」一事,在臉書反虧過去與她恩怨糾纏已久的「雞排妹」鄭家純,認為雞排妹過去半夜狂打LINE和視訊電話給自己,是明顯觸犯了跟騷法中的「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不過也有律師在留言區指出,即便跟騷法施行,雞排妹當初的行為應不構成犯法,因為按照通過的條文來看,該違法行為必須要跟「性追求、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目的有關。
看到這裡,你是否也很納悶,那到底怎樣的跟蹤騷擾行為算是犯法呢?本文由專業律師詳細說明,告訴你,有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法律認定的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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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情追求會違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不管男女,(我們假設有)可能都有被瘋狂追求者不斷追求的經驗,為了避免這種騷擾和防止衍生的重大犯罪案件,這幾天跟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那我們看一下要被禁止的「跟蹤騷擾」是什麼意思。
依照草案第3條,
跟蹤騷擾有以下的條件,要全部具備
:-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基本上就是全部,所以不見得要人去,發訊息、肉搜等等看起來都算。)
- 對特定人
- 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
-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蠻重要的,不然追查貴婦奈奈行蹤的FB粉絲團,或是對打人惡少肉搜行蹤,搞不會都會成立跟蹤騷擾。)
-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 有下列行為之一:
- 一般人認為的傳統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言語或動作騷擾:像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像是狂打電話、傳訊息)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單看這個好像很寬,但還是要具備上面的1-5的條件)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像是在101大樓上租燈光廣告顯示XXX我愛你)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概念是我不喜歡你,所以不用送東西給我)
另外,如果雖然不是對被害人本人,但是針對他的配偶(人家結婚還這樣,實在是…)、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像公司同事、同學),以上面寫的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這個和對被害人本人不一樣,要注意唷!),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編輯推薦:大S訴請離婚,9億家產分配受矚目!夫妻協議離婚分財產,律師教你終結孽緣不要坑到自己)
所以大家在追求別人的時候,要理性一點,尤其人家明確表示拒絕後,如果又一直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或是情人節送玫瑰花、精品(感覺電視電影很多這樣演的,那劇本以後可能都要修改了…),就還是可能構成跟蹤騷擾,而會被法律禁止。不過這樣的規定會不會限制太廣,就有待真的實施後,觀察實務上累積的案件來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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