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差別是什麼?我們一般人面臨親人離世後留下的資產,是債還是財,又該如何決定去留?本文為理財規劃顧問吳挺絹律師針對「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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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vs.拋棄繼承,有什麼不一樣?
「聽說」過世的親人有債務問題,但又有風聲說,其實應該還有一筆財產。這時候,繼承人們到底要不要辦「拋棄繼承」呢?還是依現行法民法規定,繼承人們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因此「被動的等」債權人上門討債時,繼承人們再主張可以「用遺產還他的債務」就好?
大家覺得呢?
法律上的判斷是這樣的:
一、 如果確定債務過大,聲請「拋棄繼承」:
- 意思是:「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是不能後悔的,如果遺產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發現有剩財產,已經聲請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也不可以再要求要繼承!」
- 繼承是有順位的:除配偶之外,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以親等近的優先,就是子女還在,那孫字輩就不會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並且再次強調:男性與女性都有繼承權,內孫和外孫都有繼承權。(編輯推薦: 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 時間上,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且通知後順序的繼承人。
舉例:子女拋棄繼承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自己的父或母親拋棄繼承後),3個月內也要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不然就會變成繼承人繼承債務。 - 法院書面審查通過後,會給一份准予備查函,未來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向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求還錢,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出具「法院准予備查函」來保護自己的財產!
二、在債權債務情況「不明」的狀態下,可以選擇「限定繼承」
(法律上完整概念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 意思是:繼承人是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務;但責任上,繼承人只要拿繼承所得到的遺產,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但有個細節動作要留意!
- 重點:要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主動」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若時間不夠,要向法院申請延展。所以不是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喔!
- 法院受理之後,會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例如6個月內申報債權。同時會要求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把法院的「裁定內容」登報。如下圖:
- 在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可以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任何債權人。
- 如果有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等公示催告期間過了!確定有多少債務及多少遺產之後,如果遺產不夠還所有債務,債權人應該按比例受清償!
先還完債務,如果遺產有剩,繼承人們才可以分配遺產,及依據遺囑交付遺贈財產(就是遺產清算程序)。 - 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債權」,繼承人們又「不知道」有該筆債權存在!那麼該債權人,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請求還款。
舉例:A債權人有500萬債權,因為沒有申報,繼承人們也不知道有這筆債,等其他債權人們都分配完了,A才上門說她有500萬債權……這時如果遺產只剩10萬,那A最多也只能拿10萬,不可以要求「繼承人們拿自己的錢出來還!」
這就是法律上講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簡稱「限定繼承」。 - 但相反的,如果沒有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這個動作,繼承人們想還沒債主上門,自己就先把遺產分了!或先還了先上門的債權人,之後陸續又有其他債權人來討債,而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經不夠還債的時候──「繼承人就要拿自己的錢出來還囉!」
差別很大!務必留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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