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 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 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
- 生前所投資公司的股東往來債權
- 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農漁津貼等債權
- 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價值
- 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汽機車。
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財政部網站的解答,如果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除非符合兩種狀況,可以免予處罰
- 漏報或短報的遺產「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
- 漏報或短報的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
但是,如果是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除了補稅以外,還要多罰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 (編輯推薦:勞基法、民法繼承順位不一樣!一張圖看受益人是誰,7項任務理清遺產和遺債)
如果申報遺產後才發現有漏報,還能怎麼補救?
對此,國稅局說這個問題可以分成2種情況來說明:
-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但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也就是說,為了避免遺產稅面臨「連補帶罰」,只要還沒有接獲檢舉、國稅局還沒上門來調查以前就自動補報的話,就可以免處罰鍰,但還是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繳給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