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變遺產?這種情況要課稅
對此,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另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要當年度金額沒有超過,也就免課贈與稅。
簡單來說,符合2種情況免課贈與稅,第一是配偶間的財產贈與,第二則是在每年贈與的免稅額度220萬元以內。但是,雖然當時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若贈與時間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那麼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這筆錢仍視為其遺產,要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
了解這些規定之後,我們就可以更清楚這個案例到底哪些錢會需要課稅。高雄國稅局說明,首先,丈夫在109年10月贈與妻子的500萬元,是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再來,男子贈與女兒200萬元,並沒有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所以免稅,因此在109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不過,男子在2021年7月逝世,由於把700萬元現金贈與出去的時間點為死亡前2年,那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還是要把7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的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縱使當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到補稅、處罰。 (編輯推薦:擔心給兒子的錢被分走,準媳婦卻不簽「分別財產制」!呂秋遠苦勸最好思考這些事)
過世前移轉財產未必少繳遺產稅!一件事搞錯反而多繳一倍稅金
遺產稅計算的眉眉角角可能比你想像的還多,在法律規定下,如果你以為生前贈與可以省下遺產稅,可能會面臨繳更多稅的窘境!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稅務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銘鴻,在過去發布的新聞稿中就強調,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就算是在生前偷偷把財產分配給特定子女或配偶,只要這個安排是在「死亡前2年內」做的,這些財產都會被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且,如果受贈對象是配偶,還牽涉到《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生前贈與可能不但減不了遺產稅,有時反而使遺產稅變高!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配偶遺產繼承常可以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節稅。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解釋,比如丈夫或妻子任一方死亡,只要死亡的一方剩餘財產比較多,那麼生存且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金額,節省遺產稅(註1)。
換句話說,如果生存的配偶財產比較少,就可以依這條規定請求配偶的一半財產,那麼死亡配偶的遺產就少一半了,而且最多可以請求到死亡配偶財產的一半,如果再把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考慮進去,遺產稅是有機會減少一半以上的。 (編輯推薦: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舉例來說,A先生不幸過世,他在過世前一年匯款名下財產1億元贈與給妻子,這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所以申報遺產稅時,這筆1億元現金贈與要列入遺產總額。這時雖然A先生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但死亡前2年贈與繼承人的財產,還是要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計徵遺產稅,因此這1億元還是要繳交20%的遺產稅。(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影響而予以簡化)
可是,因死亡發生時,妻子名下財產為「1億元」,而死亡配偶夫無財產,導致生存配偶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納入計算分配之剩餘財產反而比死亡配偶還少,因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這個例子為0。
項目 | 死亡前兩年內不贈與配偶 |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 |
遺產 | 1億 | 1億 |
扣除項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5千萬 | 0 |
遺產稅 (本表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累進差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而予以簡化) |
5,000萬 X 15%=750萬 | 1億 X 20%=2000萬 |
簡單來說,儘管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贈與稅,但如果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也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也不能計入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換言之,太晚規劃財產分配可能難以減輕遺產稅,搞錯的話還可能加重課稅負擔。
國稅局:遺產稅最常漏報這8項財產
申報遺產稅時,除了上述談到的「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還有其他幾項財產最容易被忽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的簡報中,就整理出申報遺產稅最常漏報的8項財產: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 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 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
- 生前所投資公司的股東往來債權
- 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農漁津貼等債權
- 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價值
- 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汽機車。
如果申報遺產後才發現有漏報,還能怎麼補救?國稅局對此分成2種情況來說明:第一,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第二,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但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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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或配偶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婚後財產取得來源是贈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就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