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該有的新思維: 不留錢也不留債,足矣
傍晚時分,鄉下幾個6、70歲閒著無聊的老鄰居,相約到志博家抬槓。伴隨牌桌上嘩啦嘩啦的洗牌聲,大夥不約而同聊起巷尾大娥姊的八卦。
原來,前幾年大娥姊丈夫離世時,把家中的老透天獨留給了大娥姊,並且叮囑太過單純的妻子,「這年頭,孩子不可靠,留下房子給你,至少有個棲身之所,不用看孩子臉色。我留下的錢雖然不多,但省著點花,或用房子拿去以房養老,應該足夠你安度晚年。」
本來,大娥姊獨自一人過得倒也平靜,但偏偏那個惡名在外的兒子,把老爸留的遺產花光後,就把歪腦筋打到了自家老母頭上。
這不肖子不是洗腦式地胡亂講一些提早轉移財產的「節稅規畫」,就是對大娥姊勾畫「三代同堂」的美好情境,想讓老母親把房子過到自己名下,搬過來跟自己的小家庭一起住,以便照應。
畢竟是自己養大的孩子,大娥姊雖然心知肚明兒子不可靠,這借錢揮霍的習性也非這一、兩日養成,終究敵不過老伴離世的孤單,以及對親情溫暖的渴望。儘管老伴生前耳提面命,但在獨子幾個月的軟磨硬泡下,她還是選擇鬼遮眼地把房子送給了兒子。
所有謊言都經不起時間的考驗,誰也沒想到,原本兒子一開始天花亂墜說好的:過戶後馬上來接她過去安頓,不要讓老母親孤單一個人住—誰知,這過戶後,假孝子瞬間原形畢露,不是打電話過去東推西扯說有事,要過些時候才有空安排,不然就是老婆有些微詞,需要溝通……總之一句話就是:「請媽媽體諒我,再等等。」
起初大娥姊相信,「兒子應該沒有那麼壞,連自己的老母親都騙……」可這一等三個月,還是沒下文,且隨著時間拉長,兒子的來電頻率越隔越長,從噓寒問暖拚命解釋,到三、兩句敷衍就急著掛電話—大娥姊終於肯面對自欺欺人的現實:兒子要房不要媽。只是,房子印鑑、權狀都出去了,還能怎麼補救?如果哪天兒子缺錢把房子賣了,又該怎麼辦?
兒子不孝,贈與的房子可以收回嗎?
說到贈與,可以從《民法》第406條來看: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雙方講好,一方要送,一方要收,這時贈與契約便宣告成立。
由這條法律規定來看,當大娥姊把名下的房子送給討房的兒子時,雙方訂的贈與契約在法律上便告成立。問題是,能不能反悔呢?
其實第一步,還是要確認房子是否已經完成過戶。依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說,如果房子還沒完成移轉,就還有轉圜餘地。
如果已經完成過戶了呢?這時,就要看有沒有符合第二種情況,當初贈送房子的同時,有沒有約定或者白紙黑字寫下相對的條件。依據《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舉例來說,父母答應送房子,但也要求子女每個月提供2萬元的費用作為生活開銷所需,且奉養自己到終老。那麼當房子過戶之後,小孩卻搞失聯,完全沒有打算兌現這筆約定好的「負擔」,父母就有資格要孩子履行約定,補上該給的每月2萬元生活費,或者乾脆「你不守承諾,我直接撤銷贈與」,把房子拿回來!
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呢?那就要看送這棟房子,是否會造成大娥姊「不能維持生活」,因為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一般大眾心裡想的「扶養義務」和法律上所謂的「不能維持生活」往往有段距離。針對這一點,除非大娥姊名下無其他財產,或者因為贈與房子而導致生活困窘、三餐不濟等情況,否則提出並不容易。
很多長輩喜歡花錢買好聽話,老是寵了不肖子,又寒了孝子的心,也莫怪自己種因得果。
本文摘自《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買房路上,你必須懂的31個人性陷阱》/傅恪恩(房市神秘客)/方智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