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四十歲,不要只剩一張嘴!到底什麼理由才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晚上十一點多,隔壁傳來女人的咆哮。
雷丘律師一向以支持美豔人妻為己任,置增加案件收入於度外,自是凝神傾聽。
「你到底想怎樣?插又插不進去,吸也吸不起來,然後現在又整根軟掉……」美豔人妻可能沒意識到,她的聲音已經傳遍了整幢樓。
雷丘嘴角泛起了淺淺的微笑,正在思考明天要如何自然地遞上名片時,隔壁又傳來同一個聲音:「……我不是告訴過你,珍珠奶茶不能用紙吸管嗎?你現在要我宵夜拿什麼配鹽酥雞?」
空氣中接著傳來她老公討饒的聲音,然後是隔壁開門、關門,和樓下機車引擎發動的聲音。這又是我們社區另一個平靜的夜晚。 (編輯推薦:年薪是男友2倍,為結婚辭職搬家值得嗎?呂秋遠:給每個女人的10個婚前問答)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這一篇雷丘律師想和大家談談深夜話題(其實哪一篇不深夜),就是如果夫妻之間不性福,可以離婚嗎?
有關離婚,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外遇、家暴之類的問題。事實上這些也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十項 列舉離婚事由,例如外遇就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家暴就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其他還有像是惡意遺棄之類的①,這邊就不一一舉例。
難道夫妻之間只有這十個理由可以離婚嗎?當然不是,就算臺灣結婚率再低、離婚率再高,立法者再怎麼勸和不勸離、不希望大家離婚,十個理由未免也太少了,絕對無法涵蓋所有怨偶的情況!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規定了 概括事由,也就是學說上所稱的 破綻主義,意思是,如果兩個人的婚姻狀況已經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的「重大事由」,產生了難以回復的破綻,即所謂的破鏡難圓,沒有回復的希望,一樣可以請求離婚②。 (編輯推薦:以不離婚為前提,分開追求自己人生!呂秋遠:熟齡「卒婚」該有2項本錢)
當然,雖說每對夫妻的情況不太一樣,到底還有沒有回復的希望也很難說,但是法院在實務上還是希望採取客觀標準,意思就是法院會用「如果其他夫妻也處於一樣的狀況,是不是任何人都不會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呢?」來當做是否為「重大事由」的標準。所以並不是當事人雙方說了算。
另外要補充的是,法條中還提到「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則是為了公平起見,直接規定只有造成這項重大事由的另一方,才能請求離婚;不然只要我想離婚,就故意造成對方很難過就好啦!不過在實務上,一段婚姻產生破綻,往往不會只有一方的問題,這時該怎麼辦呢?難道就不能離婚了嗎?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雙方都要為重大事由負責時,應該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責任較輕的一方,才可以向責任較重的另一方請求離婚。除非有責程度完全相同,雙方才都可以請求離婚③。
說了老半天,性福不性福,到底可不可以當做離婚事由呢?依照上面的分析,首先,不性福並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列舉事由,所以只能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如果不性福的程度已經達到任何夫妻都不會想繼續維持婚姻的程度,那就屬於沒有回復希望的重大事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要注意的是,這邊仍要看不性福的原因是否為其中一方造成的。一般人聽到不性福,通常都會聯想是男方不能人道;雖然不能人道確實可做為重大事由④,但這得要經過醫師診斷鑑定才算數。如果男方不願意和女方行房的原因,是因為女方不愛清潔、不洗澡,那就不能說是男方無法人道了,甚至可以把這項不性福的重大事由歸責於女方,使得男方可以請求離婚。
①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②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③ 最高法院 103 年臺上字第858號判決:「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乃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
④ 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本文摘自《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雷丘律師/究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