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該名男子在贈與財產的隔年過世了,結果家人也不知道要把這些錢併入遺產總額,後來經國稅局查核認定,2筆贈與金額共3,220萬元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樣一來很可能得面臨被國稅局追討補稅、甚至罰款的局面! (編輯推薦:勞基法、民法繼承順位不一樣!一張圖看受益人是誰,7項任務理清遺產和遺債)
財產送出去了、也不必申報贈與稅,為何身後要算在遺產且被課遺產稅?
我們以上述案例來看,首先第一個要注意的,就是該名男子從贈與到死亡的時間僅僅相隔一年,即便生前他錢送出去了,不代表就沒有遺產稅要繳,因為依據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媳婦的財產,應該都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不過,像這樣兩筆錢贈與時都不用申報贈與稅,家人確實很容易沒有想到要併入遺產申報。那為什麼當時不用申報贈與稅呢?國稅局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另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簡單說就是贈與的免稅額度有220萬元的意思,只要當年度金額沒有超過,也就免課贈與稅。 (編輯推薦:分批匯錢給子女,竟遭課稅千萬元!贈與誤踩3地雷,小心被國稅局盯上)
然而,同法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由此可見,案例中的男子贈與到死亡的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而且是贈與配偶與子媳,依規定是要併入遺產申報的;如果漏報被國稅局查到,又沒有在期限內補報,可能面臨連補帶罰,小心荷包損失慘重。 (編輯推薦: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那如果申報遺產後才發現有漏報,還能怎麼補救?
對此,國稅局說這個問題可以分成2種情況來說明
-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但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國稅局再度強調,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課徵贈與稅,只要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些財產都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確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