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律師聊天室】遺囑的種類與效力
所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式,統統都合法。因此,公證遺囑不會比自書遺囑要來得有效。然而,會 有後遺囑的效力高於前遺囑的效果,也會有實際行動優先於書面遺囑的情況。
簡單來說,每個人都可以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方式,立下不同的遺囑,在遺囑都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後遺囑因為時間排序在後,因此只有最後一份遺囑會有效,其餘的遺囑,就算符合法定形式,因為時間在前,就會無效。
而一個人的行動,才是代表真正的想法,所以如果有人在遺囑內,交代要把房子給予妻子,卻在實際行動上,把房子已經過戶給第三者,那麼還是以行動為準,妻子也不能要求第三者把房子依據遺囑過戶給她。因此,不要迷信公證遺囑比較有效, 只要符合法定形式,都是有效的,只要注意時間順序就好。
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還要注意什麼?
在所有的遺囑法定形式裡,自書遺囑,就是要注意全文以筆書寫、記明年月日、自己要簽名;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要注意的問題,則是見證人的人數與利害關係。
所謂的人數,就是除了口述遺囑的見證人可以容許兩人外,其餘的遺囑見證人,都需要至少三人(一名公證人、兩名見證人,或是三名見證人)。而且,見證人的資格,不能與遺囑的利益分配有關,或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
最有意思的就是口述遺囑,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述遺囑,但是口述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差別,竟然只有差一名見證人,其餘要件都一樣,而且在遺囑生效後三個月內,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這份口述遺囑就失效。就實際的情況而言,根本很難適用。例如大地震發生,被壓倒在建築物底下,想要以手機錄音製作遺囑,但是要去哪裡找見證人?
因此,要選用何種遺囑模式,還是因人而異,只要合法有效、排列在後的遺囑,都是好遺囑。針對不同的情況,可以做不同的選擇。
- 自書遺囑,最簡便有效,但是要記得合法,而且要交給適當的人執行。
- 公證遺囑,程序繁瑣,但公證人往往可以未來在法庭上為委託人作證,證明被繼承人當時有自由意志、神智清醒,效力比較不容易被法院推翻,爭議性最低。
- 密封遺囑,是在不想讓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時,把財產分配方式放在密封的信封裡,再指定兩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由公證人、遺囑人、見證人在信封上簽名,等到過世以後才打開。
- 代筆遺囑,適合不識字或是不方便寫字的人,又不方便移動到公證人事務所時,請別人代寫的方式。
- 口述遺囑跟代筆遺囑的形式類似,但是見證人比較少,只適用在生命危急狀況,效期只有三個月,盡量不要使用。如果把這些遺囑的適用時機搞清楚,應該就不會有問題了。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遺囑效力,都可以互相流通。所謂互相流通的意思,就是自書遺囑如果是打字的,但有三名以上證人簽名,縱然自書遺囑無效,也會轉換成代筆遺囑或口述遺囑的形式。如果密封遺囑無效,例如並沒有三個人在信封封緘處簽名,如果符合代筆遺囑或自書遺囑的形式,同樣可以轉換成上述的遺囑而為有效。同樣的,如果死亡時間在做成遺囑的三個月內,代筆遺囑無效,例如欠缺合格的見證人人數,不到三人,但只要有兩人合格,一樣可以轉換成口述遺囑。
因此,遺囑的轉換可能性存在,唯一要注意的應該就是時間順序的問題了。遺囑,其實是被繼承人的心意,實務上見過被繼承人已經阮囊羞澀,但仍然大手筆地宣稱財產要如何分配,造成後代在訴訟上爭論不休。
因此,對於遺產或遺囑的內容,還是建議要以感恩的心去看,在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無論給多少,都是被繼承人的想法,尊重就好,走上法院,甚至為了遺產鋌而走險觸犯法律,都不會是好事。
本文摘自《預見熟年的自己:老後自在的生活法律》/呂秋遠(律師)/三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