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用其財產無法「證明用途」須課遺產稅
照顧臥病在床的父母是許多子女面臨的人生課題,多數子女盼望父母早日康復,卻也有些子女覬覦父母的財產,趁勢挪用其存款,如果父母臥病前有交代清楚就可減少爭議,但沒有這方面的規劃的家庭該怎麼辦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分享真實案例,一位年邁的老翁在死亡前意識混亂,其子趁機提領父親帳戶存款350萬元,他向國稅局主張其中有30萬元用於父親的療費用,也有檢附相關療費用收據證明文件;但他無法證明其餘320萬元的金流與用途,因此國稅局將320萬列為須課「遺產稅」的財產。
也就是說,就算父母已重病無意識,繼承人也不可「無償」動用父母的財產,南區國稅局解釋,如果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有大額或密集提領的情況,將會進一步確認被繼承人以下狀況:
- 身體狀況
- 精神狀況
- 相關資金流向
如果不想被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負舉證責任,包含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的流向與用途,否則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國稅局將該提款項列入遺產稅計算。
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遺產稅,採繼承人「多數決」論
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還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優先順序為原則,第一順位有人繼承,後面就無繼承資格),因此遺產會有多人平分。
每一位繼承人都有對遺產轉移、動用的決定權,如果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還有存款,照理來說會用存款裡的錢繳納遺產稅,但可能因為某些情況,導致無法讓「所有繼承人」同意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納,這時只要「多數」繼承人同意,即可動用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這裡的「多數」指的是:
-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
-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2/3
舉例來說,蘇爺爺過世後,其遺產應納稅額為250萬元,他的銀行存款留有500萬元;他的繼承人有:配偶、長子、次子合計3人,其中次子因新冠肺炎疫情滯留美國致短期內無法返國。
此時,蘇爺爺的配偶以及長子,可以申請蘇爺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因為已經符合多數決的規定:
- 繼承人過半數:配偶1+長子1
- 應繼分過半數:配偶1/3+長子1/3
這項規則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故影響到繳納期限,因為逾期繳納稅款,必須再負擔「滯納金」與「滯納利息」;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是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務必要如期繳納,否則會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