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遺產稅延期繳納,最多分18期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無正當理由與證明,將需繳交罰款。
不過,並非每個家庭都將身後事規劃地萬無一失,甚至有些人突然離世留下大筆財產,令第一次接觸此事的民眾不知所措;因此,法規亦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如果民眾有繳稅的困難,可在「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稅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說明,如果遺產稅額龐大或繼承人間未達成共識,而有必要延期的狀況,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以2個月為限;因此,上述該民眾的例子,原本繳納遺產稅的期限到110年1月25日,他在109年12月14日向國稅局主張家人所遺留的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經沒有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款,經國稅局查核後,核准該民眾可延期2個月,最晚可在3月25日前繳納。
但是仍有一種狀況, 若遺產稅額龐大,就算展延2個月也無法繳清,這時就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是,此申請條件必須是「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並且符合「確實有困難」的事實。
所以,上述該民眾的納稅總額為720萬,已達30萬元以上標準,並且確實有繳納困難,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准予該民眾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按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第二招: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除了展延繳稅的期限之外,還有另一個方式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如果確實有繳納稅款的困難時,可以在期限內,取得繼承人間多數決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
以高雄國稅局曾經手的案子為例,許姓民眾的家人過世後留有1900萬元銀行存款、1筆房地產,他必須繳納60萬元遺產稅,但是所有的繼承人無法在短期籌出現金繳稅;後來繼承人間協議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且經過國稅局查核後,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這些繼承人憑此向銀行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 並非拿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就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也就是說上述的許姓民眾與關係繼承人,最多只能申請移轉60萬元的稅款;剩餘的1840萬元的遺產應等稅務繳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那麼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呢?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
-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需檢附的資料
- 申請書
- 繼承人繳納同意書
- 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
法律小教室:什麼是應繼分?(點我)
繼承人分為「配偶」、「血親」兩種,配偶具備當然繼承權,剩下的遺產按照繼承順位分配,共有四個順位,分別為子女或(外)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但並非人人都可拿到遺產,順序排前面的人已繼承遺產,後來的順位皆無權繼承。
遺產分配比例根據繼承順序而有所不同,首先,配偶必定可以繼承,其餘血親則是依順序而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子女在,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就無繼承權,接著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數加上配偶,遺產平均分配;如果被繼承人膝下沒有子女,也無(外)孫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就可以繼承遺產,遺產計算方式為配偶二分之一,父母則是平分另外二分之一遺產。
若父母已不在世,那麼就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遺產,配偶可配得二分之一的遺產,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分;若無兄弟姊妹或已不在世,配偶可拿遺產的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遺產則是由祖父母平分。
這些都屬於民法所稱的「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