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當作我沒有她這個女兒吧!我什麼遺產都不想留給她了!
「人世間最難以被取代的關係是什麼?」首先絕對不會是商務合作關係,我想多數人能認同:「商場上,任何人都是可以被取代的!」那麼是愛情嗎?「婚既然可以結,當然也可以離!結婚與離婚,都是合法的法律制度!人性上也是如此!」
那只剩血濃於水,與生俱來的骨肉至親之間的親情囉?看到自己身邊有許多朋友,甚至孩子都已經讀到國中了,父母還是認為,早上必須幫孩子張羅早餐、送他們上學......,才算有照顧好孩子了!
如果從這個角度觀察,似乎父母子女間的親情,應該是最難以被割捨取代的關係了吧?然而有趣的是,最近有愈來愈多的長輩(或是長輩派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先來諮詢)來問我:「吳律師,請問我不想給我不孝的兒子/女兒繼承遺產可以嗎?那要怎麼做?」
也有不少人,是在自己的父母親過世之後,在討論遺產分配問題時,本來抱持著:「某某人對父母都沒什麼付出,也很久沒看到人了,應該也不會回來爭遺產了吧?!」的想法。
但當他們發現,不管某某人有無照顧父母,這個人都有繼承權!而父母又沒留下遺囑,因此,要分遺產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透過法院分配遺產也一樣),都還必須要算他的一份時,就曾有客戶忿忿不平的問我:「可是某某人都沒有照顧老爸,他怎麼可以只享受拿遺產的好處?卻都不用對家裡做任何付出?」
我雖然多少能理解,客戶這時候心裡的憤怒甚至委屈,但也只能很遺憾地告訴他們:「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證人能證明:『父母生前因為這位子女做的事,已經達到法律上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程度』,而且父母親也曾明白表示:『不讓某某人繼承!』不然,他/她就是可以繼承遺產!」
因此,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達成「我們都要能自主的決定,我們的遺產要給誰?」的目的!而如何善用法律工具,幫助我們自己,就是以下想和大家分享的!
法院曾認同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法律要件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
某位兒子十多年來未曾與父親互動,不僅不曾探視,連電話問候也沒有!父親也跟身邊的親友、鄰居表示過,不讓兒子繼承!法院認同此情況,確實已造成父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判決讓兒子,不得繼承父親的遺產!(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都認同的情況)
案例二
某位母親和前夫離婚後,雖未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從女兒就讀國小到專科學校時期,母親都還是常找機會到前夫家或女兒學校探視女兒。
但很遺憾,都被女兒拒絕!甚至,母親曾希望送自己做的手鍊給女兒,也被女兒一句:「我不認識她,她不是我媽媽!」給擋了回去!(我想,女兒擋下的不僅是手鍊,還有媽媽嘗試想彌補女兒母愛的那一份心!)
在嘗試多年,卻未獲得正面回應後,母親也死心了!因此,母親在最後罹病時(女兒當然也未曾來探望),告訴自己的弟弟:「既然她不認我是她的媽媽,我也當作沒有這個女兒了,我不要給她繼承遺產!」
這個案件,也獲得法院的認可,認定女兒已造成母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確認女兒,喪失對於母親遺產的繼承權!這個案例也跟我之前曾協助一位離婚的父親立遺囑,排除自己兒子的繼承權情況很像!
但我想:「會造成這樣親子關係疏遠的結果,應該不只是孩子的問題,給孩子灌輸一些想法的人,才是關鍵啊!」一些排除繼承權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我想最重要的是:
「如果您或家中的長輩本人,有不想要留遺產給某特定子女的想法。
請趁自己(長輩)還能自主表達自己意願時(失智後有很大困難),帶她/他來找律師諮詢討論,可以如何做?如何留下證據?是否善用遺囑保存證據?遺囑又要怎麼寫才能不只有效還能達成自己的分配目的?是否再搭配其他的財產規劃方式?來達成這個目的!」
當我為客戶立下內含排除某人繼承權條款的遺囑時,我總是想:「雖然沒有人願意走到這一步,但是當他們已經很難化解多年來,彼此心中的結時,至少,讓最後的財產分配,能按長輩意願,真的留給有照顧她/他的人吧!或許,這就是他最後一個心願了!能幫到這件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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