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一有一天無法自理生活,由誰來照顧我?
隨著「養兒防老」的觀念逐漸式微,不少人重新思考老後照護問題,法務部舉例,有一位錢姓老翁事業飛黃騰達、家財萬貫,但他近期發現自己的記憶力逐漸衰退,恐怕未來幾年後發展成失智症,屆時生活就需要他人的協助。
他知道兒子跟哥哥覬覦自己的財產,不想讓他們在自己生病時趁虛而入,不過,除了他們以外,還有誰可以來照顧老翁?他認為,身邊的管家跟家廚是最佳人選,於是,他跟兩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當未來已經無法自理時,這兩人就可以照護他並且管理老翁的財產。
老翁不但守住了財產,也不需聽家屬在病床旁大聲互斥,讓養病之時無後顧之憂。
法院幫你指定監護人之前,約定「意定監護契約」有什麼好處?
讓他人來掌管你生活大小事,想必需要慎重再慎重的評估,以往老年人喪失自主能力時,只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通常這個人會是親屬;但實務上卻發生許多錢被掏空的悲劇,顯示指定的監護人不一定能善盡職責,反而越幫越忙。
有鑑於此,立法院在2019年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增訂「意定監護」,讓民眾自己決定未來的監護人,不限於配偶、四等親內親屬,只要是自己信任之人即可,而且可以指定好幾位。
根據司法院 《司法周刊》引述政大法學院教授戴瑀如之言指出,指定意定監護人可依照受監護人的生活、照護及財產管理等事項,分別執行職務,如果其中有一位受任人無法執行職務時,就自動回歸「法定監護」,其餘意定監護人仍依照意定監護契約繼續執行契約義務。此外,意定監護還有以下5大保障。
意定監護的5大保障
- 避免不適任者作為監護人:在喪失自理能力前,可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為監護人,在未來喪失自理能力時,由監護人負責照顧的義務,並且妥善運用銀行存款、保險金或退休金等。
而監護人的職權範圍不受原有法定監護規定限制,可由本人與受任人自行訂定,可參考法務部公布的意定監護契約範本。 - 意定監護先於法定監護:喪失自理能力時,家屬或意定監護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時,法院應優先裁定意定監護人為監護人。
- 可撤銷契約:如果已經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事後想反悔或者更換人選,可以撤銷意定監護人。在監護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可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可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
受監護宣告後要如何撤銷原本選定的受任人?依照司法院《司法周刊》指出,必須有「正當理由」或「能證明本人尚有意思能力」,即可向法院聲請終止契約,由法院判定利於受監護人的權益。 - 受任人可請求報酬:被監護人與受任人雙方可在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報酬,如果沒有約定,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 受任人可管理重大財產:意定監護契約可以先約定好如何處理重大財產,或者代理受監護人的投資行為。
法務部表示,意定監護制度有助於高齡化社會發展,也能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可正面維繫家庭關係,以及補充以往法定監護的不足之處,日後照護問題就不會有爭議與煩惱。
此外,受監護人權益受損如何救濟?意定監護契約中可以明定違約的處理辦法,若無這項約定,基本上可以回歸委任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意定監護申請4步驟
- 作成公證書:決定好受任人選後,須經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提交法院:公證人在7日內通知法院(本人居住地所屬法院)。
- 效力成立:由受任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由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時,意定監護契約發生效力。
- 監護人執行義務:由本人選定的受任人執行監護職務。
相關法律小問題(點擊)
- 誰可以辦理意定監護:成年並且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 喪失自理能力:《民法》指的是「喪失意思能力」,判斷標準須由醫療機構認定並且開立證明書,確定其無法正常管理生活大小事,例如:失智者、精神障礙者、意識昏迷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