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官告訴你】
未成年的你,也許已經擁有個人帳戶,帳戶也可能不只一個,但這些帳戶是爸媽為了協助你學習理財才申請的,絕對不是要讓你拿著帳戶,獨自做金錢交易。未成年人辦理帳戶,需經過家長同意才能申辦,為什麼不能獨自申請呢?關鍵就是因為「 年齡」。
法律考量未成年人的思慮還不成熟、判斷力比較薄弱,所以在使用帳戶的時候,特別需要被保護。尤其金錢的來源、進出使用,不是一般小孩或青少年有能力辦到的,所以法律會要求家長需要負起責任,而不會讓未成年人獨自處理負責。
一、 帳戶可以出借、出租或出賣給別人嗎?
未成年人如果擁有帳戶,借他人使用會怎樣呢?帳戶和一般的東西不一樣,同學間經常有人借文具、借錢,所以大家可能認為,借帳戶也是一樣的事。但是再進一步思考,有人會跟你借學生證或健保卡用嗎?—可能有,但你不會借,因為他自己就有,幹麻跟你借。
萬一他冒用你的身分做壞事,你會說不清,不幸發生違法的事情,就更難解釋了。帳戶也是,一般人不會借帳戶給別人,就是因為擔心被有心人利用我們名下帳戶,做違法騙人的事,所以必須善加保管,也不要遺失。有些人以為「反正我帳戶裡面沒有錢,就算被騙也不會有財物損失」,於是把帳戶、存摺及密碼都交給對方,這樣的行為,會發生什麼風險呢?
首先,既然帳戶裡面沒錢,誰會好心把錢存進你的戶頭?一存進去,不就變成你的錢了?天底下沒有這種好事!況且借帳戶的人,為何不自己去申辦帳戶?自己的錢存在自己的帳戶,不是更有保障?藉口說怕麻煩,一定有隱情或不可告人的原因,最可能的應該就是不想讓自己姓名、身分曝光吧!
所以,會去借或買帳戶使用的人,一定是因為不想讓人發現自己的真實身分,所以用你的帳戶來存取金錢,目的就是讓人無法察覺帳戶的真正使用人身分。之後,他躲在暗處把錢領走,讓存進來的錢的人以為是你領的。結果可知,被害人發現被騙,一定會報警抓你。
再說在銀行開戶,本來就非常簡單,只要證件和手續完備,每個人都可以申辦,也沒限制一個人只能辦一個帳戶,所以有些人可能在每個金融機關都有帳戶,好多本帳戶在手上,並不是難事。如果開戶是件又簡單又不用花錢的事,別人為什麼要花錢買你的帳戶呢?想一想,購買帳戶的目的,就是要推諉責任,你卻只收1000元租金,下場卻是要承擔別人的責任,值得嗎?
二、 提供帳戶給他人進行違法行為,會發生什麼法律責任?
當被害人被騙報警後,警方會循線調查,這時一定會知道錢的存與取都在你的帳戶。被害人的金錢在短時間內被提領一空,你根本完全不知情,還在等租金寄來。一旦被害人發現去報警,這時提供帳戶的人,立即會被凍結帳戶,警察會以「詐欺取財罪」移送偵辦。你可能會問,這樣就算詐欺罪嗎?﹝相關法條﹞
詐騙集團用你的帳戶騙錢,構成「詐欺取財罪」。現在的詐騙集團相當厲害,集團內的分工非常縝密,還能進行分組詐騙。其中就有一組人負責收購帳戶,交給車手去取款。各組織間相互不來往,聯繫方式非常神祕。所以當詐欺案件一發生,警察會先從金錢進出的帳戶著手。提供帳戶的人,不管知不知情,都已經掉入整個集團的計畫裡,很難逃過被法院認定為共犯的可能。
除非有辦法證明自己是被騙帳戶,若只是一昧說自己不知情,很難釐清責任。因為站在被害人立場,他會認為沒有提供帳戶者的協助,何來詐欺轉帳?沒有人會笨到賣帳戶,因此被害人會主張提供帳戶的人要負責。
三、 我只是賣帳戶,我也是被害人?
「我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也不認識被害人,詐騙集團拿我的帳戶去騙錢,我也是被害人啊!怎麼會說我是共犯呢?」這些說法,是很多賣帳戶的青少年被告上法庭時,最常對法官講的話。
這些話,或許也是實情,畢竟大多數人也只是一時缺錢,才把帳戶借或賣給別人,甚至是糊里糊塗被人騙走。但是無法因為這些說法,逃脫「詐欺共犯」或「詐欺正犯」的責任,如何證明被騙及相關證據舉證,都很重要,否則只要無法證明,就會被認定是共犯。
我們應該認識一下,法律上說的「共犯」。什麼是共犯?就是明知道別人犯罪,故意去參與。這種故意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 直接故意」:意思是「我明知道這本帳戶會被拿去騙錢,我就是想要讓這本帳戶被拿去騙錢」。一般來說,詐騙集團分子都是屬於這種故意的欺騙。
「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意思是「我知道這本帳戶可能會被拿去騙錢,但我覺得都可以、也沒差、不關我的事」,消極的讓詐欺發生,覺得事不關己。所以法律上的兩種故意, 一種是積極的發生,一種是消極的容許、不反對,兩種都會被認為是「故意」的行為哦!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摘自《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中小學生最需要的24堂法律自保課》/吉靜如(少年調查保護官)/三采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