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父母健在,每人有123萬元扣除額
台灣平均壽命提高,父母長壽健在已是常態,有一種狀況是父母的壽命比小孩還長,這在遺產稅的計算中被列為扣除額之一。大家應該都知道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繼承人必須遵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依序: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位繼承,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但「遺產稅的扣除額」跟民法規定不同,不因前順位已繼承,就不能再列報扣除額。
舉例來說,陳小姐的配偶李先生死亡,其繼承人包含配偶陳小姐與女兒李小美,而李先生的父母還健在,雖然沒有繼承權,但是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時,可以列報「父母扣除額」,在遺產總額中減免246萬元。
這是因為遺產稅的扣除額項目中,有一項為「親屬扣除額」,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姐妹、受扶養的祖父母;在「父母」那一項,每人有123萬元的扣除額,因此,上述例子中,李先生的繼承人可列報父母扣除額(李男爸爸、媽媽各123萬)。
財政部高雄國稅指出,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符合扣除額的規定,要記得檢附「父母的生存證明」(例如戶籍謄本),並且填報父母扣除額,就可以節省一筆稅負金額。
注意:並非所有人都能適用上述節稅方式,根據《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指出,若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屬於拋棄繼承人的親屬扣除額就無法用來扣除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須符合一要件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同一筆遺產」在短時間內連續繼承,可以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中。簡單來說,如果陳奶奶死後留下一筆財產,其女兒陳安安繼承後1年後過世,陳安安的兒子林小弟再繼承,如果陳安安當時繼承時有繳納遺產稅,那麼,林小弟就不用再申報從陳奶奶繼承而來的遺產。
這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下一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就不將該筆遺產計入遺產總額。
相反的,如果當初沒有繳納該筆遺產稅,那麼繼承該筆財產的人,就要將該筆財產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例如:陳奶奶在2019年死亡,其女兒陳安安繼承遺產總額1500萬元,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因未達課稅標準,所以不用繳納遺產稅;但陳安安在2020年死亡,其子林小弟繼承陳安安的遺產,因為陳安安當時沒有繳納該筆遺產,所以其子林小弟繼承時,就必須將該筆遺產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果遺產中有「死亡前5年內繼承的財產」,應該確認該筆錢是否曾經有繳納遺產稅,如果有,就可以依法扣除,避免重複課稅。
注意:上述狀況是5年內可以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那5年以上呢?根據《節稅的佈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
前6年:扣除80%
前7年:扣除60%
前8年:扣除40%
前9年:扣除20%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必經之路,許多人認為來日方長,忽略遺產規劃的重要性。北區國稅局近期分享一宗案件,有一位民眾在107年贈與1000萬元給配偶,同時也給兒子200萬元;前者屬於「配偶間的贈與」,依法可「免稅」,後者也在「贈與子女每年免稅額220萬元」範圍內,不須繳稅。
不過,這位贈與人不幸在108年過世,他贈與配偶與兒子的金額共計1200萬元,屬於「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因此,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必須將該民眾生前1200萬元的贈與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北區國稅局解釋,雖然該民眾生前贈與皆符合「贈與免稅」的規定,但是這些贈與行為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申報遺產稅時,必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欲避免這種狀況發生,民眾在規劃財務時,應提早思考各種狀況,不僅可減少資金縮水,亦可避免繼承人爭產的糾紛;國稅局也呼籲,民眾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的規定,詳細了解後,可有效節稅。
若還是有不瞭解之處,可聯繫以下窗口:
- 查詢相關法令:北區國稅局
- 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