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及「健康權」被侵害,得請求行為人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第793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800條之1規定:
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關之行為。
及第47條第2項:
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故倘若阿祥經常於系爭房屋廁所、後陽臺、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導致所排放之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經由室內廁所公共管道及樓地板往上到處侵入,使樓上住戶小蓉飽受二、三手菸之危害,長期籠罩於有害物質中,已嚴重侵害小蓉的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小蓉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阿祥停止上開侵害之行為,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至於房東阿雄雖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但阿雄並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內,亦未抽菸不法侵害小蓉之權利,且房客個人生活習慣房東未必均能全盤掌握,因此小蓉無法請求阿雄賠償其損害。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一、被告不得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樓房屋內之菸味飄散侵入至原告所有同棟○○號○樓之居家環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關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文摘自《惡鄰退散:專業律師教你40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吳孟勳律師、陳柏均律師、林明賢律師、許仁純律師/布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