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信託保障生活的養老照護?什麼是安養信託?
→ 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年長或身心障礙者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管理財產。(信託法第一條)
失智症病友與其他高齡長者或許多身心障礙者相同,都會面臨必要的財產管理及生活照護之問題。大部分失智症病友家庭通常都擔心,患有失智症的親人沒有能力管理財產,財產會被不法之徒詐騙、侵占。另一方面,也擔心失智症病友未來生活照護所需財產如何確保無虞。
當然,如果親人有時間與專業為失症智病友打理、規畫財產,確保未來經濟需求能被滿足,應該是最佳的選擇。但由親人作為財產管理人,可能會有其他親人不信任、財產分割爭執等問題,且並無足夠專業以防範詐騙處分財產。
因此,以信託方式保障失智症病友之財產,並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財產之「安養信託」,已逐漸成為社會安養照護的方式之一,目前我國政府亦積極推動中。
「安養信託」是一種信託架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一條)。
顧名思義,安養信託是以照顧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為目的,而委託受託人管理財產,以支應其生活、醫療、安養、看護等安養費用,並依信託契約管理財產。透過安養信託之機制,不僅可設立一筆專門款項作為養老金,確保未來經濟需求能被滿足,且因信託財產在法律形式已屬受託人所有,並由其管理,也可避免失智症病友受他人詐騙而處分財產。
對於失智症病友來說,最基本的安養信託架構如下:
由委託人(失智症病友或其親屬)與受託人簽訂安養信託契約,約定失智症病友是受益人,以保障受益人未來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等為信託目的,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並辦理委託人安養專款給付及調整信託利益給付事宜。
當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後,失智症病友對於信託財產無管理、處分權限,如此將財產與實質所有人隔離,便是信託得以發揮保護失智症病友財產安全之關鍵。
為鼓勵失智症病友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成立安養信託,以保障其未來之生活、安養照護、醫療或其他照顧需求及財產安全,金管會業於二〇一九年督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完成研訂「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
此一範本為信託業者訂定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之最低保障規範,未來安養信託契約對委託人之保障,僅得優於而不得低於該範本。
目前國內各大銀行均已推出安養信託服務,由於以金融機構為受託人,不僅具有管理財產專業,且其商譽亦普遍較受到受託人、受益人信任。
依據二〇一九年五月媒體報導,二〇一八年國人累積的安養信託財產金額總額近一百七十億元,累計受益人數達一八三八四人,去年新增的信託金額近高達九十一億元,受益人數則新增八五二八人,顯示國人對安養信託之接受逐漸增加。
本案例中家人可以考慮為了保障老劉未來的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可與金融機構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並將老劉的財產信託給金融機構管理運用並辦理安養款項的給付等事宜。
本文摘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律師)/新自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