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您已經做得很好了!您父親的身體狀況,還有判斷事情的意思能力還好嗎?」
「爸爸的身體還算硬朗!也能正常溝通!只是他和我提這件事的時候,目前我因為不知道如何回答,所以都裝傻帶過去……」
「瞭解。您提到的 『棄養』概念,是規定在『刑法』和『老人福利法』,必須是爸爸的身體狀態已經達到『無自救力』,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況,導致爸爸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的危難,才會構成!按照您目前描述的情況,即便不答應兄弟賣房,只要還是有定期給付扶養費、定期關懷就沒關係,縱使您父親在兄弟的影響之下真的提告了,也不會成立遺棄罪的!」
「這幾年您為父親做的,我相信父親都有感受的!只是他現在需要的是陪伴,以及有落葉歸根想回家的想法,才會被您兄弟情感綁架,建議您還是好好和兄弟溝通,也鼓勵父親有自己的生活圈,他如果有了自己的生活,應該就比較不會受到兒子們的左右了!」
情感上需要人陪伴,其實是不分年齡層的需求。這個案例中的老父親,或許當初他移轉股份給兒子,或是今日他幫兒子來轉達希望女兒賣房子把錢給兒子,他所期望的,其實也只是透過給兒子想要的股份、金錢,而能讓自己獲得一些來自兒子的關懷。
當然,身為旁觀者都能看出,若兒子需要從父親這裡拿到東西,才願意付出關壞,這關懷當然不是那麼純粹……甚至兒子拿到錢不理人,其實也有前跡可循了,即便女兒答應這樣的要求,父親是否能獲得一個溫暖的家,一樣有許多變數(女兒也告訴我,其實之前父親就曾有被兒子趕出家門的前例了……)
又或許,老父親也不是不明白,只是他也不想戳破而已,給自己和家人都留個和諧的表象,也給自己留點尊嚴。而最終,能讓自己從情感需求中突破的,也只有他自己找到愛自己的力量及為自己找到生活的重心了!
參考法條:
- 民法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老人福利法
第41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刑法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4-1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第295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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