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薪、停業的賠償
根據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注意:需有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例:應在家休養2個月,那可請求的薪資損失則為2個月。
另外有個比較難的東西,叫做純粹經濟上損失。假設我要趕著簽個約,預計可以賺500萬,因為被告過失造成的車禍所以簽不了,這損失的500萬能不能和對方要呢?實務多半是認為不行的。
因為「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基於被害人與第三人(公司客戶)之債權關係所生,而被告當下不可能預見,所以如果要求被告也要負責,這就太過嚴苛。
侵權行為之加害人亦應就因侵權行為衍生之對被害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之損害加以賠償,無寧過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復按侵權行為規範所保護之客體,主要為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因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亦即不及於「純粹經濟上損失」,蓋「純粹經濟上損失」是基於被害人與第三人之債權關係所生,而該債權關係非侵權行為之加害人所能預見,則如令侵權行為之加害人亦應就因侵權行為衍生之對被害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之損害加以賠償,無寧過苛;惟如加害人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被害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則被害人得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
再者,民法第184條第2項係關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規定,民法第191條之2係關於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所生侵權行為之規定,於過失侵權行為之情形,所得請求之範圍仍應受到上述之限制。
五、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法律的用詞:精神慰撫金,係指精神或肉體上所受的痛苦程度,由於難以量化,所以一般是個案判斷(法院一般會考量被害人的年齡、身份、職業、收入、學歷、肇責比例等其他各種因素酌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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