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留有債務,在繼承時應留意的幾個提醒!(編輯推薦: 欠錢不要欠過年「否則衰整年」!律師坦白:2種情形,借錢不還也不會怎樣…)
1.父母有欠債?繼承人避免債務上身的做法
(1)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們確定:「債務>遺產金額」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如果繼承人們「不知道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不確定債務多還是遺產多
→建議用「限定繼承清算」,包含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避免繼承人們在搞不清楚被繼承人債務的情況下,大家先把遺產給分完了,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之後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編輯推薦: 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2.即便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們在分配遺產之前,記得必須先「拿遺產償還債務」!
而債務的償還,是有順序的!
順序1:繼承費用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對於「遺產管理之費用」曾有說明:「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這一類型的費用支出,是對於全體繼承人甚至債權人,都能受益的,因此要由遺產支出。
例如:遺囑執行人,在移交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們之前的遺產管理費用、繳納稅捐,都可以由遺產給付。
此類支出,在申報遺產税時,檢附「費用證明文件」,還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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