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消滅時效有多久?
不同「請求權」的時效,期間是不同的!
- 原則上,時效是15年。
例如:借款、不當得利(例如兄弟姐妹間幫其他人代墊父母扶養費)。(參民法第125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例如員工薪資、加班費),其各期請求權,時效是5年。(參民法第126條)因此,借款的本金,時效是15年;而本金衍生的利息,每一期的時效是5年。
- 住宿費、運送費、醫師看診費、承攬人的報酬...等,時效是2年。(參民法第127條)
- 車禍案件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時效是2年(最長從侵權行為時(例如車禍發生當日)起算10年)!(參民法第197條)
- 票據:本票發票人3年;支票發票人1年。(參票據法22條)
參、消滅時效中斷原因
一、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如果有不適合進行時效的事由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時效,稱之為「 時效中斷」!
二、法律上規定,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認;(債權人)起訴。
(二)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參民法第129條)
-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 告知訴訟。
-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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