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談消滅時效
筆者有在市政府協助民眾做法律諮詢,而常遇到民眾來詢問:「律師:有人欠我錢,但他不還我也避不見面,是多久之後他就不用還了嗎?」「律師:我和人家發生車禍了,他都不理我,我聽說要在6個月內告他,不然就不能跟他要求賠償了,是嗎?」
這是我很常聽到的提問,這樣的理解,不完全正確。
一個事實的發生,在法律上要討論,要負什麼責任時,通常可以分成刑事和民事責任討論。
「刑事法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常見的車禍,涉及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6個月。從告訴權人,知道誰是犯人起算,6個月內要提出告訴。超過期限,就不能再提出刑事上的告訴了!」
「那6個月過後,對方就也不用賠償了嗎?」我想您心中可能有此一問!
「不是的,民事賠償責任,另有計算期限的方式,而這叫做『消滅時效』!」
壹、消滅時效是什麼?
一、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
法律有時效制度,是為維護「法律關係狀態的安定性(維持現狀)」,不要讓相關人士的權利義務關係,一直處在懸而未決的狀態!因此,法律界才有一句經典的話:「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附帶一提,時間經過太久,早已事過境遷,人事全非,因此證據也是有保存期限的(許多機構,包含法院卷宗,都有保存資料的期限。超過保存期限,資料是會被銷毀的!)
而知道當初發生什麼事的證人,也有保存期限的,可能死亡、失聯、失智了......!到時候法律上證明不出來,法官只好判您敗訴了!
還記得另一句法律界的名言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啊!
二、時效完成的效果是什麼?對方就不用賠(還)錢了嗎?
時效完成,債務人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債務人在法庭上主張,法院就會判決債權人敗訴!法院不可以主動,幫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
如果時效已完成,但債務人沒有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也從債權人提出的證據判斷債權存在,債務人仍然要還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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