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會先救誰?什麼都不做也會犯法的「不作為犯」
小明第一次帶小花回家吃飯。
「你從哪裡騙來那麼漂亮的女朋友?」小明的媽媽眉開眼笑:「這下子,如果媽媽和她同時掉進水裡,還真不知道你會先救誰呢!」
小花當機立斷:「我想小明一定會先救您的!」
小明如釋重負:「對對對,我會先救媽媽。」
小明媽媽微笑看著小花:「兒子大了,果然都是聽老婆的啊……」
那一天,小明感受到即將身處兩個女人支配下的恐懼,以及被囚禁在婆媳問題中的屈辱。(編輯推薦: 以不離婚為前提,分開追求自己人生!呂秋遠:熟齡「卒婚」該有2項本錢)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要先救媽媽還是女朋友這個千古送命題,不是雷丘律師能在這邊給出標準答案的。但雷丘律師可以和大家討論一下與這個送命題高度相關的法律概念: 保證人地位。
要理解保證人地位,就要先理解《刑法》的一個重要概念: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也就是因為這項行為本身很可惡,所以處罰做出此行為的人;而不是因為這個人很可惡,所以才處罰他。(編輯推薦: 欠債過幾年可以不用還?被「欠錢不還」必懂法律消滅時效,別讓權利睡著了!)
講得學術一點,如果一個人積極做了足以讓侵害 法益(法律所保護的重要權益,例如人身、名譽、公共安全)的風險升高的行為(又稱「 積極作為」),我們就說這項行為具有 可罰性,並依《刑法》的規定來處罰他。
然而有些時候,就算沒做什麼事,也一樣會使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升高(又稱「 消極不作為」),這時《刑法》同樣也會處罰,這就是大家常聽說的「 不作為犯」①。
什麼!沒做事也要被罰?那豈不是人在家中坐,刑從天上來嗎?其實,在《刑法》上,並不是每種消極不作為都能構成犯罪,除了《刑法》明文規定的不作為行為外,其他情況都必須要消極不作為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才能成罪。
比較常見的保證人地位可能來自於:
- 一、基於法令,例如消防隊員在執行公務時,依法令有救助的義務。
-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例如保姆對於所照顧小孩的保護義務。
-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例如家長對小孩的保護照顧義務。
-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例如朋友相約一起登山,彼此間的照顧義務。
-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例如獒犬等大型犬的主人,對於被咬傷者的救助義務。
-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人,駕駛對傷者的救助義務。
- 七、基於場所管理者,例如商業場所(如賣場、餐廳),管理者有維護消費者在場所內活動安全的義務。
說了老半天,終於可以來說說這個千古難題和「保證人地位」的關係了。假設小明對溺水的媽媽見死不救,由於小明和媽媽是親人,已有密切的生活關係,對媽媽的安全也有保護義務,如果見死不救,可能就有「不作為」殺人罪的問題。(編輯推薦: 買了房子給爸爸住,還擔心被告棄養!在法律面前,怎樣算是遺棄父母?)
那麼,如果小明對溺水的女朋友見死不救,是不是就完全沒問題了呢?這時要看小明和女友是否已進展到有親密共同生活、類似未婚夫妻的關係。如果是,也可能會被認為有保證人地位,應該要救女友。由此可見,如果媽媽和老婆同時掉進水裡?兩人當然都和自己有密切生活關係,就更應該都救才是。
這也意味著,如果小明今天才剛認識的新女友,不幸和媽媽同時溺水,小明應該優先救媽媽才對;但這僅僅是從「密切的生活關係」所產生的保證人地位來分析的結果。如果女朋友是小明踢下水的(無論是故意、過失、開玩笑),小明都會因為危險前行為,而被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這時,即使這位女友是今天才剛認識的,小明一樣有可能因為不救她而觸犯「不作為」殺人罪。
這樣說來,基於保證人地位,小明既應該救媽媽,也應該救女友,但他又只有救其中一人的能力,豈不是必然觸犯「不作為」殺人罪嗎?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是一種稱為「 義務衝突」的阻卻違法事由,之後有機會再特別寫一個章節為大家說明(老高語氣)。
① 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本文摘自《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腦洞大律師雷丘的生活法律常識與對策》/ 雷丘律師/究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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