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的離婚協議書,有可能會坑到我自己嗎?
協議離婚看起來蠻容易的,只要準備離婚協議書跟2位證人的簽名就可以去登記了,但對於找不到證人的怨偶來說,可能一點也不容易!又或者離婚造成某些不公平,這時可以反悔主張無效嗎?
來看看以下的案例:
台中市一名蕭姓男子找不到人來擔任離婚證人(所謂邊緣人),於是便偷拿自己姊姊跟弟弟的印章蓋在離婚證人欄位,就跟太太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了離婚登記,沒想到事後太太不想離婚了,提告主張離婚無效,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確認雙方 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離婚還可能無效?找證人有什麼要注意的?
離婚失敗變成無效(意思是婚姻繼續),這可能比求婚被拒絕還更哀傷!(編輯推薦: 以不離婚為前提,分開追求自己人生!呂秋遠:熟齡「卒婚」該有2項本錢)
既然看到了前人的血淚史,離婚前還能不謹慎點嗎?
那麼究竟離婚證人的作用是什麼?
離婚證人是用來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有離婚的真實意思!因為婚姻狀態畢竟還是有「對世效力」,仍然會影響到外人對於你們婚姻狀態的認知,也關係到是否可以再婚等等,所以離婚這件事才會被要求審慎對待,並且透過法律規定一定要有證人的存在。要注意的是,光在離婚協議書上看到2位離婚證人的簽名還不夠!法律要求證人必須要 親見或 親聞離婚當事人雙方有離婚的合意,也就是說,證人「不能只聽一方的轉述」或是不管三七二十一隨便蓋章簽名,而根本沒有確認過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離婚的意思。
如果有這些情況,離婚都可能因此被判定是無效的哦!
離婚還要給對方天價賠償或贍養費?可以反悔嗎?繼續看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