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差別是什麼?我們一般人面臨親人離世後留下的資產,是債還是財,又該如何決定去留?本文為理財規劃顧問吳挺絹律師針對「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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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健康/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
限定繼承vs.拋棄繼承,有什麼不一樣?
「聽說」過世的親人有債務問題,但又有風聲說,其實應該還有一筆財產。這時候,繼承人們到底要不要辦「拋棄繼承」呢?還是依現行法民法規定,繼承人們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因此「被動的等」債權人上門討債時,繼承人們再主張可以「用遺產還他的債務」就好?
大家覺得呢?
法律上的判斷是這樣的:
一、 如果確定債務過大,聲請「拋棄繼承」:
- 意思是:「繼承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拋棄繼承是不能後悔的,如果遺產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發現有剩財產,已經聲請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也不可以再要求要繼承!」
- 繼承是有順位的:除配偶之外,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以親等近的優先,就是子女還在,那孫字輩就不會繼承)→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並且再次強調:男性與女性都有繼承權,內孫和外孫都有繼承權。(編輯推薦: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 時間上,拋棄繼承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且通知後順序的繼承人。
舉例:子女拋棄繼承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自己的父或母親拋棄繼承後),3個月內也要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不然就會變成繼承人繼承債務。 - 法院書面審查通過後,會給一份准予備查函,未來如果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例如銀行)向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要求還錢,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可以出具「法院准予備查函」來保護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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