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
【保險課徵贈與稅】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張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李媽媽原本想用這筆費用作為兒女出國的留學經費,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38萬,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倍,總共連補帶罰,補繳76萬。
為什麼會這樣?李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我每年才付100萬!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李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萬×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相信知道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接下來,我用以下3種情形分別說明是否要繳贈與稅:
1.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就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像這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一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為什麼?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