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課:有效遺囑3個關鍵角色
「如果訂了一份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真的完全做白工了。」吳挺絹以裴祥泉的案件為例,由於其沒有配偶、子女,父母也不在世,以法定繼承順序來看會由兄弟姊妹繼承其遺產,但是他並無意願留給手足,因此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由邱瓈寬及公司員工平均分配。
當時裴祥泉選擇「代筆遺囑」來交代生後事,指定公司3位員工,1位擔任「遺囑代筆人」,另外2位為「見證人」,並且也遵守全員全程看到立遺囑的過程;裴祥泉過世後,邱瓈寬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拿著該份遺囑去辦理遺產過戶。
吳挺絹進一步說明,親屬過世後,國稅局會寄發一份「關心信(遺產稅申報通知)」提醒家屬,必須要在過世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而裴祥泉的弟弟妹妹收到信後,去辦理遺產稅時發現哥哥有預立遺囑,表明其不將財產留給他們,因此憤而提告,主張其遺囑無效。
遺囑是否有效,要從兩個部分來看,其一為形式要件,也就是立遺囑的程序與簽名方式,其二為3大關鍵角色的是否有符合法定要件,吳挺絹律師建議,可使用「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無論是哪種方式,都必須有三個人,包含「1位代筆人」、「2位見證人」。 (編輯推薦:交代遺言有法律效力嗎?預立遺囑,讓身後能留下禮物,不是紛爭)
第二課:立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的條件
裴祥泉遺囑最終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效,主要原因是「見證人」資格不符,吳挺絹說明,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有以下5種限制: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未成年人(未滿20歲)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吳挺絹表示,裴祥泉想將遺產給公司員工(受遺贈人),但是他找了公司的2位員工擔任見證人,等於受遺贈人同時又是見證人,牴觸了見證人的資格,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該份遺囑無效。 (編輯推薦:你存的是積蓄,還是遺產?與其把錢給孩子,不如留著為自己養老!)
特別的是,上列第五項為「公證遺囑」的執筆人,也就是負責把立遺囑人的交代事項「親自執筆」記載下來的人,包含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無論是哪一種,其立的遺囑皆稱為公證遺囑,法律效力相等;對此,吳挺絹律師提醒,公證人的助理不可以擔任遺囑見證人,但有趣的是,如果找律師立「代筆遺囑」,律師的助理可以擔任見證人,不會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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