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曾認同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法律要件的兩個案例:
案例一
某位兒子十多年來未曾與父親互動,不僅不曾探視,連電話問候也沒有;父親也跟身邊的親友、鄰居表示過,不讓兒子繼承。法院認同此情況,確實已造成父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判決讓兒子,不得繼承父親的遺產!(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都認同的情況)
案例二
某位母親和前夫離婚後,雖未取得女兒的監護權,但從女兒就讀國小到專科學校時期,母親都還是常找機會到前夫家或女兒學校探視女兒。但很遺憾,都被女兒拒絕!
甚至,母親曾希望送自己做的手鍊給女兒,也被女兒一句:「我不認識她,她不是我媽媽!」給擋了回去!(我想,女兒擋下的不僅是手鍊,還有媽媽嘗試想彌補女兒母愛的那一份心!)
在嘗試多年,卻未獲得正面回應後,母親也死心了。因此,母親在最後罹病時(女兒當然也未曾來探望),告訴自己的弟弟:「既然她不認我是她的媽媽,我也當作沒有這個女兒了,我不要給她繼承遺產!」 (編輯推薦:我一毛也不想給女兒,讓她喪失繼承權!是什麼讓家人走到這一步?)
這個案件,也獲得法院的認可,認定女兒已造成母親精神上的重大痛苦,而確認女兒,喪失對於母親遺產的繼承權!
這個案例也跟我之前曾協助一位離婚的父親立遺囑,排除自己兒子的繼承權情況很像。但我想:「會造成這樣親子關係疏遠的結果,應該不只是孩子的問題,給孩子灌輸一些想法的人,才是關鍵啊!」
一些排除繼承權的案例,和大家分享!
我想最重要的是:
「如果您或家中的長輩本人,有不想要留遺產給某特定子女的想法。請趁自己(長輩)還能自主表達自己意願時(失智後有很大困難),帶她/他來找律師諮詢討論,可以如何做?如何留下證據?是否善用遺囑保存證據?遺囑又要怎麼寫才能不只有效還能達成自己的分配目的?是否再搭配其他的財產規劃方式?來達成這個目的!」
當我為客戶立下內含排除某人繼承權條款的遺囑時,我總是想:「雖然沒有人願意走到這一步,但是當他們已經很難化解多年來,彼此心中的結時,至少,讓最後的財產分配,能按長輩意願,真的留給有照顧她/他的人吧!或許,這就是他最後一個心願了!能幫到這件事就好~」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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