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招: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除了展延繳稅的期限之外,還有另一個方式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如果確實有繳納稅款的困難時,可以在期限內,取得繼承人間多數決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
以高雄國稅局曾經手的案子為例,許姓民眾的家人過世後留有1900萬元銀行存款、1筆房地產,他必須繳納60萬元遺產稅,但是所有的繼承人無法在短期籌出現金繳稅;後來繼承人間協議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且經過國稅局查核後,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這些繼承人憑此向銀行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 並非拿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就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也就是說上述的許姓民眾與關係繼承人,最多只能申請移轉60萬元的稅款;剩餘的1840萬元的遺產應等稅務繳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那麼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呢?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
-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需檢附的資料
- 申請書
- 繼承人繳納同意書
- 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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