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遺產稅延期繳納,最多分18期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無正當理由與證明,將需繳交罰款。
不過,並非每個家庭都將身後事規劃地萬無一失,甚至有些人突然離世留下大筆財產,令第一次接觸此事的民眾不知所措;因此,法規亦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如果民眾有繳稅的困難,可在「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稅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說明,如果遺產稅額龐大或繼承人間未達成共識,而有必要延期的狀況,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以2個月為限。
因此,上述該民眾的例子,原本繳納遺產稅的期限到110年1月25日,他在109年12月14日向國稅局主張家人所遺留的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經沒有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款,經國稅局查核後,核准該民眾可延期2個月,最晚可在3月25日前繳納。
但是仍有一種狀況, 若遺產稅額龐大,就算展延2個月也無法繳清,這時就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是,此申請條件必須是「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並且符合「確實有困難」的事實。
所以,上述該民眾的納稅總額為720萬,已達30萬元以上標準,並且確實有繳納困難,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准予該民眾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按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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