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經常在屋內抽菸,二手菸經由公共管線飄散到我家怎麼辦?
案例
阿雄購買並取得凱樂社區A棟4 樓房屋所有權後,出租予阿祥,但阿祥常於系爭房屋廁所、後陽臺、室內及電梯內抽菸,所排放之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常不定時經由室內廁所公共管道及樓地板往上到處侵入,導致樓上住戶小蓉飽受二、三手菸之危害,長期籠罩於有害物質中。
小蓉曾多次釋出善意與阿雄及阿祥協調,均不見改善,小蓉深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呢?
爭點
住戶阿祥是否有在屋內抽菸之自由?「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與「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之利益相衝突時,應以何者為重?房東阿雄是否要對小蓉所遭受之損害負責呢?
分析
☆「吸菸自由」與「居住權」、「健康權」利益權衡後,仍應以「居住權」、「健康權」之保障為重
住戶在住家內本即享有在該空間內自由活動之居住權,不受他人干涉,然現今社會居住型態多為集合式住宅之社區,建物結構為上下樓緊密相連之形狀,為共同居住之共同體,則住戶在家中抽菸之自由,與其他住戶居住品質及健康權即可能發生衝突。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資訊網資料顯示,短期暴露於二手菸環境,即可能會出現咳嗽、頭痛、刺激眼睛、喉嚨痛、打噴嚏、流鼻水、噁心、呼吸問題和心律不整等症狀,只要暴露於二手菸30 分鐘,足以使不吸菸者血管內產生氧化壓力造成漸進式傷害,導致血管內細胞損傷、心血管硬化,增加心血管疾病罹病率。而如長期暴露,則會造成更嚴重的胸腔問題和過敏症,例如氣喘、支氣管炎和肺氣腫,還會增加心臟病和肺癌的罹患率。 (編輯推薦:躺著也中槍!三手菸4個月就讓糖尿病風險大增)
因此,當「人民長期之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之利益相衝突時,仍應認前者之利益應優於後者利益之保護,始符合法律實現公平正義之精神。
☆「居住權」及「健康權」被侵害,得請求行為人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第793 條規定: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800 條之1 規定:
- 前揭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1 項:
-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關之行為。
及第47 條第2 項:
- 住戶違反第16 條第1 項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故倘若阿祥經常於系爭房屋廁所、後陽臺、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導致所排放之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經由室內廁所公共管道及樓地板往上到處侵入,使樓上住戶小蓉飽受二、三手菸之危害,長期籠罩於有害物質中,已嚴重侵害小蓉的居住安寧且情節重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
小蓉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阿祥停止上開侵害之行為,並得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法第193 條第1 項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 不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至於房東阿雄雖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但阿雄並未居住於系爭房屋內,亦未抽菸不法侵害小蓉之權利,且房客個人生活習慣房東未必均能全盤掌握,因此小蓉無法請求阿雄賠償其損害。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一、被告不得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樓房屋內之菸味飄散侵入至原告所有同棟○○號○樓之居家環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關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文摘自《惡鄰退散:專業律師教你40 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吳孟勳律師、陳柏均律師、林明賢律師、許仁純律師/布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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