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失智症病友來說,最基本的安養信託架構如下:
由委託人(失智症病友或其親屬)與受託人簽訂安養信託契約,約定失智症病友是受益人,以保障受益人未來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等為信託目的,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受託人管理及運用,並辦理委託人安養專款給付及調整信託利益給付事宜。
當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後,失智症病友對於信託財產無管理、處分權限,如此將財產與實質所有人隔離,便是信託得以發揮保護失智症病友財產安全之關鍵。
為鼓勵失智症病友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成立安養信託,以保障其未來之生活、安養照護、醫療或其他照顧需求及財產安全,金管會業於二〇一九年督導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完成研訂「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範本」。
此一範本為信託業者訂定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之最低保障規範,未來安養信託契約對委託人之保障,僅得優於而不得低於該範本。
目前國內各大銀行均已推出安養信託服務,由於以金融機構為受託人,不僅具有管理財產專業,且其商譽亦普遍較受到受託人、受益人信任。
依據二〇 一九年五月媒體報導, 二〇 一八年國人累積的安養信託財產金額總額近一百七十億元, 累計受益人數達一八三八四人,去年新增的信託金額近高達九十一億元,受益人數則新增八五二八人,顯示國人對安養信託之接受逐漸增加。
本案例中家人可以考慮為了保障老劉未來的生活、安養、照護及醫療,可與金融機構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並將老劉的財產信託給金融機構管理運用並辦理安養款項的給付等事宜。
本文摘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林致平、方瑋晨、黃麗容、廖國翔、李佑均(律師)/新自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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