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不適合想離婚
若雙方都已經有離婚意願與共識,私下談妥離婚條件,好聚好散,是最完美的狀態,也就是民法第1050條所說的「兩願離婚」(也稱為協議離婚)。但最好注意一下離婚證人的資格,避免簽字之後有人反悔想上法院說離婚無效,因此在實務上,離婚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也就是必須年滿20歲具有健全智識之人。
- 必須當場見證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願:也就是離婚證人「親自看見或聽見」夫妻雙方真的想要離婚時,必須是夫、妻、離婚證人都在場的時候。
法律上其實有兩種「離婚」
協議離婚:也是速度比較快的達成離婚的方式。協議離婚是用書面的方式,表達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有兩位以上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訴請離婚):為了保障一方配偶的權益,法律上規定,婚姻關係的其中一方,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話,另外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通常這會出現在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並不想的情況。 (編輯推薦:丈夫外遇,離婚一定能拿到贍養費嗎?律師說真話:3要件缺一不可)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本文授權自《媽咪拜MamiBuy》,完整內容請見原文。
作者簡介:媽咪拜MamiBuy,一個以數據為中心的育兒教養平台,更可以說是一個親子生態圈,每天有幾十萬的父母在上面分享、討論與購物,目前有台灣,香港,印尼及越南四個站,台灣具有80萬的媽媽會員,精準了解會員孩子目前年齡與需求,並且提供給會員精準的服務。
看了這篇文章的人,也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