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一般民眾對於贍養費有很大的誤解,以為只要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但事實上,贍養費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夫妻中的一方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由於已經離婚而無法要求對方盡扶養義務,為了補償生活困難的一方對家庭的貢獻,因此才有贍養費的制度。
根據這樣的規定,請求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 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才能請求;
- 請求人必須陷於生活困難;
- 請求人必須無過失。
由此可知,贍養費的請求門檻,相對於之前所提及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要來得高許多。
可請求的費用 | 請求的要件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夫妻雙方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擔的債務後,剩餘的財產由雙方平均分配 |
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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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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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
案例中的小靜因為結婚生子而放棄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小孩及處理家務,對於家庭的貢獻,完全不比在外工作賺錢的先生低。如果沒有小靜辛苦操持家務,先生又怎麼能夠安心工作、賺錢養家呢?因此小靜與先生離婚時,小靜當然有權利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兩人結婚後所累積全部財產的一半權利。
另外,小靜因為先生外遇的原因而離婚,精神上遭受重大打擊,小靜也可以向先生請求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至於贍養費的部分,小靜並沒有因為離婚而造成生活陷於困難的情況,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因此沒有辦法請求先生給付贍養費。
實用小法典
《民法》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文摘自《法律不難、官司不煩!專業律師親授.生活法律防身術:48道日常法律狀況題,帶你杜絕生活裡隱藏的訴訟蟑螂!》/賴瑩真律師(「律師說真話」粉絲團版主)/和平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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