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們對法官和檢察官說:「我們的父親,不可能把財產都留給妻子,而不留給我們!畢竟公司是父親辛苦打下來的江山啊!怎麼可能不留給他自己的骨肉呢!」
打官司的過程,都需要「舉證」!
孩子們是原告,他們必須要提出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或證人給法官作判斷!
如果無法提出證據或證人,或是提出的證據無法說服法官認同他們的主張,那麼依據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官只好判原告敗訴!
因此,孩子向醫院調取,當初父親看失智症的診斷資料病歷記錄。甚至也找為父親看診的醫師來作證,目的就是要證明:「父親在做財產贈與時,因為失智生病了,他其實並不清楚自己是在把財產送給妻子~」
案件審理過程中,繼母對法官說:「這些財產都是我先生為了照顧我的後半輩子,才贈與給我的!」、「當初我帶我先生去看醫師,其實是我們想申請外籍勞工照顧先生,所以先生才在醫師面前裝有失智的症狀,來取得醫師診斷證明!但事實上,我先生根本就沒有失智!」
而醫師怎麼說呢?
醫生作證時說:「我只能說,根據陳董在我診間的情況,我在幫他看診的那些時間點,他的判斷能力是有降低的。但是陳董離開我的診間之後,就是簽贈與財產契約的那幾個時間點,畢竟我沒有在他身邊,因此他的狀態,我沒有辦法知道!」
當然,雙方各自還有提出其他支持自己說法的證據,但最後,法院判決孩子們敗訴!
因此,已過戶給繼母的財產,是拿不回來了!!!
從這個案例得到4個啟示,下一頁看良心律師提醒:為失智家人保護財產,這些事情一定要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