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報稅,還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項?
基本生活費差額「質」、「量」都改變
王瑞鴻指出,2017年每人不得課稅的基本生活費為166,000元,但每一申報戶可以減除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已超過申報戶每人基本生活費加總數者,即無法再扣除基本生活費的差額,所以去年度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是「看得到吃不到」。
因應新制,2018年度每人不得課稅的基本生活費調高為171,000元,且基本生活費比較範圍改為一般扣除額、全部免稅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則一般薪資所得家庭在2018年度就有比較大的機會可以申報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比較表
項目 | 106 | 107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166,000*申報戶人數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薪資特別扣除額 |
171,000*申報戶人數 ─ 免稅額 ─ 標準(列舉)扣除額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放寬健保列舉扣除規定
另外,今年財政部也放寬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列舉扣除規定」。過往健保費繳納者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時,該健保支出不得主張列舉扣除;但基於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因此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全民健保費,已放寬可主張列舉扣除。
本文表格圖片來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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