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債權憑證也有時效
如果您已提告並且獲得勝訴判決,時效將重行起算。
然後,後續您若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卻發現無財產可償債時,可先向法院聲請發「債權憑證」以保障未來可以繼續追討債務。
但是,債權憑證也有時效限制,請依照原本提告時,是依據什麼「請求權」?來判斷時效,於期限內定期向法院聲請換發,以維自身權益。
而經過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訴訟上的和解、調解筆錄)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例如:
- 原本依據「返還借款」的請求權提告,獲得勝訴判決。
而原本請求權是15年時效,債權憑證也是時效15年。 - 原本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提告,獲得勝訴判決。
而原本請求權是2年時效,債權憑證會依法延長到時效5年。 - 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 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如果您想讓您的債權憑證「永久有效」,請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屆滿前,就要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了解「消滅時效」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筆者十多年經手過的訴訟案件與諮詢經驗中,常常發現因為當事人對於「消滅時效」制度的不了解,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諸如:債務人積欠借款多年,債權人囿於心軟,遲遲不採取正式法律行動,保障自己的權益!終於「狠」下心提告時,不是被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就是因為證據(證人)已滅失,導致法院判債權人敗訴,使債權人求償無門,哀嘆司法不公。
因此,強烈建議您,有任何債權、費用尚未討回之情況,請儘速採取法律行動;或是先用存證信函、律師函等方式,將請求權之時效中斷(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並於此期間請教專業律師,後續可因應之作為,來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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