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同法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由此可見,案例中的男子贈與到死亡的間隔時間不超過2年,而且是贈與配偶與子媳,依規定是要併入遺產申報的;如果漏報被國稅局查到,又沒有在期限內補報,可能面臨連補帶罰,小心荷包損失慘重。(編輯推薦: 財產給小孩,贈與會比繼承好嗎?節稅、避免糾紛…律師一表幫你評估8項優缺點)
那如果申報遺產後才發現有漏報,還能怎麼補救?
對此,國稅局說這個問題可以分成2種情況來說明
- 如果在「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 如果在申報期限屆滿後、但稽徵機關還沒有查獲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從申報期限屆滿的隔天起到自動補報那天止,就應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徵收不必處罰。
國稅局再度強調,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課徵贈與稅,只要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些財產都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確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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