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債權債務情況「不明」的狀態下,可以選擇「限定繼承」
(法律上完整概念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 意思是:繼承人是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和債務;但責任上,繼承人只要拿繼承所得到的遺產,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不夠還,也不必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但有個細節動作要留意!
- 重點:要在知道自己成為繼承人的三個月內,「主動」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若時間不夠,要向法院申請延展。所以不是什麼事都不用做,就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喔!
- 法院受理之後,會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例如6個月內申報債權。同時會要求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把法院的「裁定內容」登報。如下圖:
- 在公示催告期間,繼承人不可以分配財產,也不可以先還錢給任何債權人。
- 如果有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等公示催告期間過了!確定有多少債務及多少遺產之後,如果遺產不夠還所有債務,債權人應該按比例受清償!
先還完債務,如果遺產有剩,繼承人們才可以分配遺產,及依據遺囑交付遺贈財產(就是遺產清算程序)。 - 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債權」,繼承人們又「不知道」有該筆債權存在!那麼該債權人,只能就剩餘的遺產,請求還款。
舉例:A債權人有500萬債權,因為沒有申報,繼承人們也不知道有這筆債,等其他債權人們都分配完了,A才上門說她有500萬債權……這時如果遺產只剩10萬,那A最多也只能拿10萬,不可以要求「繼承人們拿自己的錢出來還!」
這就是法律上講的「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簡稱「限定繼承」。 - 但相反的,如果沒有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程序」這個動作,繼承人們想還沒債主上門,自己就先把遺產分了!或先還了先上門的債權人,之後陸續又有其他債權人來討債,而被繼承人的遺產已經不夠還債的時候──「繼承人就要拿自己的錢出來還囉!」
差別很大!務必留意喔!
本文獲得「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粉絲專頁授權刊載, 原文出處。
看了這篇文章的人,也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