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挺絹律師呼籲,有許多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的當下,特別是不動產或家族企業名下的股份時,心理仍存在著許多想法與期望,例如:
- 仍然希望在這個房子居住到終老
- 希望子女按照承諾的內容,每月給付生活費給自己,奉養自己到終老
- 當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時,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為生活費的來源等
事關資產分配,父母想保障自己最好的方式,應該要求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期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甚至最好兩人去簽字、簽署契約時,可以有所謂的見證人存在。「這件事情真的非常的重要!而且在贈與時,孩子通常情況下他都可以拿到財產,所以今天簽這樣子的東西,其實多數都會願意的,所以這是一個基本可以對自己保障的做法。」(編輯推薦: 贈與財產一年後過世,誤碰1陷阱遭補稅罰款!國稅局教戰2眉角必看)
保障未來的自己!「附負擔」的贈與契約有什麼好處?
如果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沒有「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要求子女履行任何承諾負擔,而是單純要以子女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作為理由來撤銷贈與的話,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當適用這個規定時,其實會遇到兩個限制,包含時間、和自己的財產狀況:
- 時間上,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 財產狀況,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法院實務上,父母要適用這一條規定,把財產拿回來並不容易,就是因為有上面的兩個限制,相對更加嚴苛,所以成功率也就變小!但是民法412條對於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則沒有這兩條限制,「法官也不會管贈與人自己現在的財產到底有多少?是不是真的完全沒辦法支應生活所需?」。因此,吳挺絹律師強調,還是建議贈與前多思考,怎樣的贈與方式適合自己傳承財產。
民法第412條vs.第416條比較表
412條 附負擔之贈與 |
416條 防不孝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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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限 | 無 | 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 |
不能維持生活 | 無 | 主張有扶養義務不履行時:是 |
-樂活小學堂-
※參考法條內容,民法第412條:
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參考法條內容,民法第416條 :
I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II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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