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年期養老險,快到期前4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劃?以該案例為6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而貴婦每年贈與兒子200萬,等於6年共贈與1,200萬。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以往更換要保人只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即可,但自2020年11月起,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提醒保險公司在受理變更要保人時,須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或遺產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若業者違反相關規定,將對業者開罰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因應國稅局要求,不少保險公司在2020年11月底調整要保人變更申請辦法。若須申請要保人變更,則應先請壽險業者出具該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資料備齊後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再持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壽險業者申請變更。
壽險業者辦理變更要保人申請時,應通知當事人依情況不同,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擇一文件:
(1)原要保人將保險契約之權利,贈予他人或移轉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文件四擇一):
- 贈與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2)因要保人身故申請變更要保人(文件三擇一):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3.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扣款或轉帳代繳,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本文摘自《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胡碩勻(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任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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