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母親出入方便,我們三姐妹決定幫媽媽換屋。有了共識後,積極尋覓適合媽媽居住的房子,經過評估,決定買下淡水臺北灣的房子。然而,買屋的前提是得將青田街老家賣掉,有了賣屋的錢,才有辦法支付買屋的款項。
法院及國稅局經驗
二○一六年四月決定賣屋時,青田街地段非常搶手,因為二樓鄰居可以配合我們新屋的搬遷時間,所以決定將老家賣給二樓鄰居。
由買主找代書進行房屋過戶過程時,因母親未曾辦理過印鑑證明,又失智,所以無法取得其同意賣屋的證明,也無法代為申請印鑑證明,最後只好依法律途徑,辦理監護宣告手續後,才能替母親賣屋。
監護宣告的過程,需到指定特約醫院辦理精神鑑定,確認無行為能力,得到監護權後再申請財產處理;即需經過法官審核核准後,我們才可以替母親賣房子。申請核准的理由,是我們要幫母親換屋,所以需要以她的名義買房子,以保障被監護者的權益,這個程序大約需要六個月。
經過多次安排,總算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申請到臺北榮民總醫院完成精神鑑定,然後再憑此申請法院的核准,由監護人處理買屋、賣屋事宜。
當時因為青田街老家房子還沒賣出,沒有錢先購買淡水臺北灣的房子,而且當時家母已九十三歲高齡,不符貸名義向臺灣銀行貸款,先付臺北灣的屋款,解決燃眉之急。另外,母親賣屋以後的財務規劃及支出使用情形細節,均有文件說明須保留備用。
經過這次幫母親處理買屋、賣書的歷程,自己整理出一些心得及建議,與大家分享。
1.證件務必齊備
向法院申請為受監護宣告時,務必備齊所有的證件,以免退件耽誤時間。當年家母失智、認知功能障礙、無法有意識表達,依規定須備妥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診斷證明書等文件為證,向臺北地方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我是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小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者。我們一同到臺北榮民總醫院陪同家母進行精神鑑定,經醫師和法官勘驗點名呼叫沒有反應,法官親自詢問做筆錄,才和醫師共同完成家母失智鑑定報告。經法院民事裁定後約三週的時間,拿到確定證明書,才算正式完成監護宣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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