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瓈寬恩師想留遺產給愛徒,遺囑卻無效?律師4堂課講解:原來這步錯了- 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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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為訂立遺囑的資格,還有另外一個為遺囑的「形式要件」,吳挺絹律師強調2大重點:

  1. 立遺囑人須具備口述能力:無論是「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立遺囑人必須以「口述」讓代筆人紀錄,所以其必須要有正常的口述能力。

  2. 全員必須全程參與、簽名:立遺囑人、代筆人、2位見證人都必須全程參與,不可到最後簽名時才出現,立遺囑程序結束後,全員必須要「簽名」而非蓋章,若只有蓋章會導致遺囑無效。

第三課:遺囑誰來執行?他有什麼風險?



由上述可知,訂立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的3大關鍵角色為「1位代筆人」與「2位見證人」,那邱瓈寬擔任的「遺囑執行人」是什麼呢?吳挺絹解釋,雖然遺囑執行人並非必要的法定要件,但他的優點是遺囑執行人繳完稅後,或報完稅後拿到免稅證明書,他就可以直接過戶,完全不需經過繼承人們的同意,可以避免子孫爭產的窘境。

不過,遺囑執行人的責任重大,必須慎重考慮,吳挺絹提醒,遺囑執行人也是「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若需要繳稅,國稅局會找「遺囑執行人」令其繳納遺產稅,而非「繼承人們」。

吳挺絹表示,實務上就曾發生過有善心人答應擔任遺囑執行人,不料立遺囑人未留錢給其繳納遺產稅,導致其一夕間扛下鉅額遺產稅;對此,吳挺絹強調,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民眾,要慎重考量遺產稅問題,以避免最後的心願卻變成沈重的負擔。

第四課:有效遺囑訂立時機很重要



「我爸爸根本就是生病,不知道他在寫什麼東西,所以這份遺囑無效。」實務上不少主張遺囑無效的案例,但要如何證明該說詞屬實呢?吳挺絹表示,這類舉證的困難度極高,因為,證據必須精細到該父在某年某月某日幾時,在哪裡預立遺囑的認知能力是有問題的!若只單純拿平日的就醫診斷證明,在法院的認定上是不足的。

由此可知,預立遺囑的時間點十分重要,吳挺絹提醒,若要用遺囑來安排財產分配,務必在「自己健康時」,因為訂遺囑在法律上規定必須要有「行為能力」,若不幸失智或喪失認知能力時,通常家屬會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當法院裁定後,該人訂立的遺囑將視為無法律效力(輔助宣告則回到舉證問題);但是,若要證明失智症患者在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前,立遺囑的「當下」,就已無行為能力,在實務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吳挺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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