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房地時間是關鍵!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稅率隨持有時間消減
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率會高於贈與稅稅率,不過持有房屋的時間越久,稅率會逐年降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兩者適用稅率差別如下:
適用稅率 | 贈與稅 | 房地交易所得稅 |
45% | 無 | 持有1年以內 |
35% | 無 | 持有超過1年未逾2年 |
20% |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 持有超過2年未逾10年 |
15% |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 持有超過10年者 |
10% | 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 |
由此可見,若父母規劃要將房地送給子女,除了考量贈與稅之外,也須考慮未來子女賣房子的可能性,避免省了贈與稅,卻多房地交易所得稅。但是,如果該房地本來就沒有計劃要賣出,就不會有上述房地交易所得稅的問題,贈與稅如何最節稅,還是視個案狀況而定。
贈與後可以反悔撤銷嗎?
實務上,有些民眾為了節稅而規劃不慎,誤入補稅罰鍰的狀況,但仍有補救的機會。根據《節稅的佈局》指出,贈與財產後是否能撤銷視「贈與行為已進行到哪個階段」,如果是不動產贈與,贈與人必須在「所有權移轉前」才可撤銷贈與;例如A買房登記在B名下,後來兩人失和,A想把房產取回,但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完成,A就無權利向B取回房屋。
如果贈與行為還未交付到受贈人名下時,贈與人就可隨時撤銷贈與;例如A想贈送包包給子女,後來子女對其不聞不問,C認為子女不孝想撤回贈與,幸好他還未將珠寶給子女,他就可合法撤銷贈與。
法條參考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民法》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財政部函釋: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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