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如何留一手,保障自己
新聞中常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我曾遇過一位60歲左右的女士來諮詢,她問:「自己 103歲的阿嬤心想自己年紀也大了,就把財產的事情先做安排,贈與給子女。沒想到數月後,阿嬤生病需要用錢,而除這位女士的媽媽一家願意付醫藥費之外,其他也有拿到財產的舅舅阿姨們,卻都推說自己也年紀大了,手頭不寬裕,而不願意分擔阿嬤的醫藥費,這時該怎麼辦?可以把財產拿回來嗎?或要求他們分擔扶養費?」
如果事先沒有下列提到的規劃,在贈與後,要把財產給拿回來,必須符合民法第416條的要件。如果不符合要件,只能提告請求子女們給付扶養費。但要求子女付扶養費的父母本身的經濟情況,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不能維持生活」前提,也就是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自己的生活!所以,要把財產拿回來,或請求子女負法定扶養義務,並不容易!
有鑑於此,以下分享2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可以給自己一些保障。以預防未來子女的承諾跳票;或是自己生病,需要給付醫藥費,而自己拿不出來,子女又不願意分擔時,能留個後手來給自己保障。
但我還是想呼籲一下:「贈與,就是把自己的財產送給別人!因此,一定是行有餘力,我不缺這個財產,我甚至也不需要受贈人的扶養,再來做贈與才合適!」畢竟人先愛自己,把辛苦累積的財產,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戰,才是正確的心態啊!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許多父母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特別是不動產或家族企業名下的股份時),心理仍存在著許多想法與期望,例如:
- 仍然希望在這個房子居住到終老、
- 子女要按照所承諾的內容,每月給付生活費給自己,奉養自己到終老、
- 當贈與的財產是不動產,而且仍然在出租中時,父母希望租金仍由自己收取,作為生活費的來源……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期望,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期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 民法第412條:
I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參考負擔內容:
- 對於贈與的不動產,贈與人可無償居住到終老,且受贈人在贈與人身故前不得處分(買賣或設抵押權)該不動產。
- 受贈人每月須給付多少金額生活費給贈與人,直到贈與人終老。
- 對於贈與的不動產,所收之租金仍由贈與人收取至終老。
當然如果父母之前在贈與時,子女曾有承諾,只是雙方沒有寫下書面的契約內容,而現在子女反悔不履行承諾了,父母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只是,父母要提出證據(證人或書面等資料都可以)來證明,雙方間曾有這樣的承諾約定,就是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問題」;而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況下,證明就沒那麼容易。如果父母無法證明,法院也只好判決父母敗訴!
因此,也再次提醒:請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還有哪些方法,讓父母可以避免贈與財產後卻不受子女照顧撫養?下一頁看看律師的更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