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正被拖吊,2種情況可請警方停止拖吊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當車主發現愛車正被拖吊時,可以阻止警方執行嗎?之前高雄市一名女子不服警方拖吊其車,在現場與員警拉扯爭執,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妨害公務罪起訴該女。
原本一件小事卻鬧到法院,對市井小民來說得不償失,所以,要避免此況發生,車主也應具備一定的法規知識。關於放車情形,各縣市規定不同,以新北市為例,如果汽、機車已經「移離原來停車位置」,或已經「上架到拖吊車輛上」,車主就不能要求警方停止拖吊。但是有2種狀況,民眾可以請警方停止執行:
- 車輛還未被上架至拖吊車上
- 已經裝設輔助輪,但是車輛還未移離原來停車位置
不過,即使可以阻止拖吊,也並不代表沒有違規,且車主必須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經查核沒有問題後,警方才會指揮停止拖吊,並且當場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完成後駕駛必須立即將車駛離現場,事後仍應繳交違規罰鍰。
判斷取締程序是否合法,警方拖吊4原則報你知
根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規定,如果民眾違規停車,警方與公營拖吊業者有權執行拖吊作業;不過,在拖吊車輛前,警方需要依照4原則執法,如果車主發現警方有缺失,可以向處罰機關陳情,若發現車輛損壞與警方執法不當有關,可請求賠償。
- 在原停車處註記:警方需在車主原停車地面,以蠟筆標記車主車號、拖吊保管場名稱及保管場電話號碼;並且應就違規事實、地面留字與車輛損壞情形照相或攝影存證。
- 貼妥車門封條:拖吊前,須檢查車輛門窗是否關好鎖緊,接著將封條貼在車門、後車廂,並且載明日期及執勤員警職章。這個步驟是為了防止車輛被拖吊後,被其他人擅自開啟車門,竊取物品。
- 指揮拖吊作業人員使用輔助輪:拖吊車輛時,警方必須指揮拖吊人員使用輔助輪;不過,如果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時,就不須強制使用。
- 填妥違規通知單:執行拖吊時,警方應填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聯單,記載:違規事實、車號、車種、時間、地點、舉發法條。一單留存於警方,其餘兩單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管場建檔。
拖吊的爭議層出不窮,若想避免這些繁瑣的行政程序,提醒民眾應盡量避免違停行為,才是最上策,盼各位民眾能與政府攜手合作,減少交通事故機率,以及警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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